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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亿!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锦聪6年前 (2019-03-17)判刑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4刑初31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11XXX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张玫。

诉讼代表人赵某,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辩护人于洪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德铭,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93XXX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曹某。

诉讼代表人马某,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系曹某之夫。

辩护人陈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玫(外文名MAYCHEN、曾用名张嵘、张梅),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大学文化,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羁押,次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和敏,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春光,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营运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沙云翠,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圣典(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硕,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人张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营运部进口助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某及辩护人于洪伟、赵德铭,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马某及辩护人陈菊,被告人张玫及其辩护人赵志军、周和敏,被告人史春光及其辩护人沙云翠、王硕,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袁琼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2月2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史春光、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向宝格丽爱尔兰有限公司、菲拉格慕香水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等产品,并将货物运至中国香港。经被告人张玫决定,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香港PEAKSTAR公司名义,由被告人史春光组织实施进口行为,并安排被告人张某调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制作虚假发票、合同、箱单等报关材料向海关申报进口入境。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7158613.71元。被告人张玫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史春光于同年7月11日经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某于同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春光、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春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七年。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同意适用缓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某表示不认可起诉书的指控,其单位无罪。

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赵德铭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本案PEAKSTAR、亚信华泰公司、美缇公司各方的买卖是真实的交易,PEAKSTAR、MEDCHINA是香港的分销商,亚信华泰公司进口价格的计算方法是以美缇卖给第三方的零售参考价格为基础,乘以倒扣率得出的,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关联交易定价的规定。2、没有美缇、亚信华泰与外商发生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证据,外商发票价格不符合进口成交价格的法定含义,不能成为本案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亚信华泰进行了如实申报,不构成逃避海关监管。3、ADE不是美缇,并非美缇与外商订立了进口合同,与外商签订的代理协议很多内容的实际履行与美缇无关,美缇或者亚信华泰没有利用或支配其他关联公司,因此张玫没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4、张玫授权张某代表PEAKSTAR与亚信华泰公司订立进口合同是张玫作为PEAKSTAR实际控制人的正常商业经营行为;张玫仅仅定了定价方法,亚信华泰营运部报关并不代表美缇公司。5、与免费提供货物有关的商品、保税进口的商品应当从核税证明和核税清单上予以剔除;亚信华泰申报的货物与境外品牌商的发票上的货物不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同一货物,也不符合实际进口成交价格的法律定义。综上,被告人张玫本身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史春光、张某之行为不代表美缇商贸公司,故美缇商贸公司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请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的辩护人于洪伟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本案与宝格丽、菲拉格慕发生贸易合作的主体是ADE,不是美缇公司,早在1997年ADE在中国大陆以北京亚斯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商务活动。2、ADE与宝格丽、菲拉格慕的贸易合作由张玫实际控制的美缇公司、亚信华泰公司、PEAKSTAR、MEDCHINA等关联公司负责具体落实。3、美缇公司、亚信华泰公司、PEAKSTAR、MEDCHINA四个关联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在经营中财务独立,本案事实上形成的关联交易是真实的,张某没有制作虚假材料。4、ADE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量仅占从宝格丽、菲拉格慕实际购买商品总量的20%,在香港实现分销后再进口至中国大陆地区是符合商业规律的,并不是故意绕开海关监管。综上,本案应当重新核定完税价格,由海关责令补缴税款,故本案被告单位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单位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马某表示不认可起诉书的指控,其单位无罪。

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辩护人陈菊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外商和ADE的经销协议与亚信华泰公司无关,依照中国海关法,亚信华泰没有申报该境外交易价格的法定义务。2、PEAKSTAR有其他正常经营业务,其与亚信华泰之间是关联公司的买卖关系,不是洗单犯罪。3、没有证据证明史春光、张某在进口前有逃避海关的预谋或协商,二人对跨国贸易方式不了解,不存在与外商发票价格进行比对的情况。4、2015年10月,北京海关曾认定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偏低,但最终交保放行,亚信华泰基于合理信赖持续进行相关商品的进口申报,不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5、在本案指控的犯罪期间内,海关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进口方申报特殊关系。6、亚信华泰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进口收货人,进口单证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形,不存在任何走私行为。7、关税核定证明书二次补侦没有随附送核表,计核结论里混淆申报义务人写了美缇的偷逃税金额,在确认存在实际成交价格的前提下采用了多种计核方法,涉案货物的计核数量多于亚信华泰实际申报数量,故核税证明书应剔除违法部分。综上,亚信华泰公司不构成低报价格走私犯罪。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玫表示不认可起诉书的指控,其无罪,辩称:1、向厂商采购的是在美国注册的ADE公司,美缇公司没有进出口权,只是向中国零售商渠道供货的内贸公司。2、美缇公司、PEAKSTAR公司、亚信公司虽然都是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但涉案的每笔交易的主体清晰,单据流、物流、货流都没有混同,并非为犯罪设立的空壳公司。3、厂商卖给ADE的价格是综合考虑香港批发和中国零售得出各自成本的加权平均,这个价格比香港批发的成本低,比在中国销售的成本高。PEAKSTAR卖给亚信的价格是遵循国际化妆品行业通用的零售倒扣法计算出来的,其计算的完税价格占零售价的18%是合理的。4、其代表PEAKSTAR安排张某为PEAKSTAR出具发票是合理的工作安排,符合跨国公司员工工作共享原则。5、厂商知道中国零售总销量及ADE公司向其公司购买的金额,也知道货款是由PEAKSTAR和MEDCHINA支付的,因此厂商代表的证言不属实。6、海关在2016年4月才开始要求在申报单上披露关联关系,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对关联公司披露的要求,我公司没有犯罪意图,也没有低报价格,不构成刑事犯罪。

张玫的辩护人赵志军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ADE公司于1993年在美国注册成立,在美缇公司成立之前张玫就使用ADE的名义在中国和香港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张玫、齐格勒都是ADE的雇员,外商合同、发票、订单并没有出现“美缇商贸公司”字样。2、涉案货物的真正采购方是ADE公司,不是美缇商贸公司,也并非美缇公司借用ADE公司的名义签署代理合同,采购商品。美缇公司只是与亚信华泰结算境内零售部分的货款,境外销售部分的货款均由ADE收取,然后汇给PEAKSTAR、MEDCHINA,由这两家公司向外商结算。3、亚信华泰与PEAKSTAR之间的交易属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正常销售行为,亚信华泰与美缇商贸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内贸关系,并非为伪报价格实施的洗单行为。4、PEAKSTAR与亚信华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都是张玫,但双方的财务、货物、经营行为并不混同,且中国海关2016年3月才出具规定,要求报关企业申报与境外交易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5、欧洲厂商与ADE之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在意大利与香港之间,没有向中国海关报价的义务,PEAKSTAR与亚信华泰公司之间作为同一家族的特殊关系公司,采用零售价倒推的定价方式符合中国海关的货物进行计价方式,无走私偷逃关税的主观犯罪故意。6、即使因特殊关系影响交易价格,也应当先启动重新审核价格程序,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单位、三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能成立,应作出无罪判决。

张玫的辩护人周和敏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ADE与境外品牌商订立的协议是两个境外公司间的协议,ADE与品牌商订立的协议仅为代理协议,没有形成货物买卖关系,双方在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仅为市场指导价。2、亚信华泰、美缇和境外品牌商均没有实际的买卖关系,没有义务向中国海关申报ADE与境外品牌商之间的约定价格。3、本案中的进口买卖合同双方是PEAKSTAR和亚信华泰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如实申报了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存在低报进口成交价格的情况,PEAKSTAR有正常的、独立的、实质性的业务经营活动,不能认定进口货物经转香港是洗单行为。4、2015年10月,北京海关曾认定三项商品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偏低,但海关并未重新审价,对该票货物押保10万元放行,表明进口价格具有合理性,且海关2016年3月30日之后才明确需申报特殊关系。5、亚信华泰的进口定价机制系根据转让定价规则确定,以外商代理协议中的外商建议零售价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倒扣方法定价,符合海关估价的倒扣价格法,不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6、张玫按国际惯例设计她的跨国公司商业模式,并非为了偷逃税款,其客观上没有参与亚信华泰的进口申报活动。7、关税核定证明书二次补侦没有随附送核表,计核结论里混淆申报义务人写了美缇的偷逃税金额,在确认存在实际成交价格的前提下采用了多种计核方法,涉案货物的计核数量多于亚信华泰实际申报数量,故核税证明书应剔除违法部分。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之要求,不足以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定罪。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史春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史春光的辩护人沙云翠对史春光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该案系单位犯罪,史春光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走私模式的制定者和具体实施者,更不是获利者,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史春光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系立功;史春光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史春光的辩护人王硕对史春光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史春光构成自首;史春光在整个走私环节中并不具备主导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史春光协助侦查机关在侦破其他刑事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参照立功考虑;史春光只是中层管理人员,职业、职位只是维持正常生活,完全受公司指派,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犯罪主观恶性极小;本案尚存诸多疑点;史春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的辩护人袁琼对张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持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张某只是按照上级指令进行计算和输入工作的普通打工者,主观恶性小;张某在犯罪行为中明显居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张某除领取工资外,无任何其他收益;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到派出所后自行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张玫辩护人赵志军提供的证据有: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领事馆领事认证书、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明书、美缇商贸公司与亚信华泰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美缇商贸公司2013、2014年度审计报告、亚信华泰公司2013、2014年审计报告、COSMETICSGALLERYINC公司(以下简称COS公司)章程及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证明书、COS公司年度报表、2013至2016年合并报表及独立会计师审查报告、COS公司税务申报表、COS公司支票、PEAKSTAR及MEDCHINA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宝格丽2004年发送给ADE公司齐格勒的对账单、2000年以北京亚斯捷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商务合同、2000年ADE公司向“艺田设计”的国外公司订购商品的发票、PEAKSTAR与COTY公司的合资协议、华美银行出具的ADE公司对账单、洛杉矶皇佳商业银行出具的COS公司银行对账单、COS公司向ALLINTRADING公司销售宝格丽香水的发票和银行汇款记录、COS公司向VICTORY公司销售宝格丽香水的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PEAKSTAR公司向阿联酋的公司销售其他品牌香水的发票等材料、COS公司于2015年3月销售宝格丽香水给香港的MARXINTERNATIONAL公司的发票及收款记录及证据的翻译件,拟证明张玫及其丈夫陈碧山于1995年在美国注册COS公司,并存续至今。美国注册的UNIQUETRADING&DISTRIBUTION.INC于1997年申请登记假定商务名称为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与COS公司一直处于财务合并报表状态。PEAKSTAR公司是COS公司在香港设立的批发企业,不是为了走私虚设的犯罪主体;PEAKSTAR及COS公司直接进行涉案产品的境外销售行为并收取货款;向外商结算的款项来自于COS公司销售所得电汇给MEDCHINA公司、PEAKSTAR公司用于向外商支付,与外商结算款项并非来自于美缇公司;ADE及COS公司是与外商合同的真正签订方和订单履约方,并非美缇商贸借用ADE的名义。

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某及辩护人于洪伟、赵德铭,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马某及辩护人陈菊,被告人张玫及其辩护人周和敏,被告人史春光及其辩护人沙云翠、王硕以及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袁琼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缇商贸公司)作为分销商向宝格丽爱尔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菲拉格慕香水公司(以下简称菲拉格慕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等产品,并将货物自意大利共和国运至中国香港。期间,经作为美缇商贸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单位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华泰公司)实际出资控制人、香港PEAKSTAR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张玫决定,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以从香港PEAKSTAR公司采购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的名义,由时任亚信华泰公司营运总监的被告人史春光组织实施进口行为,并安排时任亚信华泰公司进口助理的被告人张某制作并使用PEAKSTAR公司给亚信华泰公司开具的发票等报关单证,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事先运抵香港的宝格丽、菲拉格慕品牌香水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涉及131票货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7158613.71元。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张玫被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归案。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史春光经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查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后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曹某(亚信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CHENMAY是美国国籍,在北京有美缇商贸公司和亚信华泰公司,办公地址都在富力中心1212。其是亚信华泰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从来不参与经营。

2、证人杨某(亚信华泰公司进口经理)的证言证明:亚信华泰公司从事进出口和国内物流业务,办公地址在富力中心1212,美缇商贸公司也在这里办公。美缇商贸公司从亚信华泰公司购买货物后再销售,公司法人和实际负责人都是张玫。其在亚信华泰公司负责国际货运、把握进口时间、跟厂商沟通、国内报检及梳理进口流程,直接领导是营运总监史春光。美缇商贸公司的孔某向意大利品牌外商下订单,其负责安排货物从意大利运到香港仓库。美缇商贸公司市场部王某将进货需求发给其,其告知香港CARGOLINK公司的TINNY,然后香港CARGOLINK就会按照需求安排海运,货物发出到港之后由张某负责准备进口单据报关。意大利外商发货的时候会用邮件发给其一套货物发票、箱单、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会转发给张某。张某在制作报关单据的时候进口的货号和数量是依据其提供的信息,进口价格由她自己做出来。进口货物买卖双方是香港PEAKSTAR公司和亚信华泰公司,其知道外商的价格高,报关价格低。其电子邮箱地址是XXX@adechina.com。

3、证人孔某(美缇商贸公司计划经理)的证言证明:美缇商贸公司主要做代理进口化妆品、香水在国内销售,老板是美国籍的张玫,办公地点是双井富力中心1212。这个办公地址还有亚信华泰公司、美缇商业管理公司。其在公司负责国际采购订单和采购预测汇总,行政上的领导是史春光。公司所有的代理合同,进口协议都是张玫去和外商谈,公司管理和决策也是张玫负责。品牌的年度采购目标由张玫和品牌经理与厂商协商,其根据张玫指示汇总市场部国内零售的采购需求和美国同事Robin报告的国际批发的采购需求下订单给厂商。向厂商下的订单是厂商提供的标准格式表格,表格中包括货物名称、建议零售价等信息,其只填写数量。订单用邮件发给宝格丽爱尔兰及菲拉格慕意大利的对接人员,抄送给刘某、史春光、杨某、品牌经理,其所用工作邮箱是XXX@adechina.com。货物到香港之前,杨某会把厂商的货物发票转发给其,由其制作分货计划表,发给品牌经理、罗宾以及杨某、史春光等。再由杨某安排香港的CARGOLINK公司按分货表备货运输到国内。向宝格丽、菲拉格慕订的货进口到中国和外销批发的比例大概是二八开。美缇商贸公司对外商用的英文名字是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

4、证人李某1(亚信华泰公司采购助理)的证言证明:亚信华泰公司、美缇商贸公司老板都是美国人张玫,办公地址都在富力中心1212。美缇商贸公司销售香水等产品,亚信华泰公司负责进口这些香水。进口的香水、化妆品都是从意大利宝格丽等品牌外商那里采购的,但是货先运到香港,然后再由杨某安排运到国内。其和杨某、张某的工作岗位是由营运部总监史春光决定的。张某的工作内容是由史春光、其和当时的部门经理教她的,让张某制作报关合同、发票、箱单后交给报关行。在报关发票中价格一栏是根据EXCEL模板做的,其把这个模板交给了张某。其工作邮箱是XXX@adechina.com。

5、证人王某(美缇商贸公司计划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市场部提供需求订单,其根据国内库存情况判断是否合理,如果没问题反馈给市场部,市场部把订单需求发给亚信华泰公司进口部杨某,杨某确认之后会告诉市场部和其到货情况。需求订单的内容包括产品编码、产品描述、数量、规格、国内零售价。货都是从法国和意大利品牌商直接发货,杨某负责区分跟踪货物流。公司同一办公地址有美缇商贸公司、美缇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亚信华泰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老板都是张玫。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是美缇商贸公司的英文名,简称“ADE”。其工作邮箱是XXX@adechina.com。

6、证人李某2(2007年至2010年任美缇商贸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美缇商贸公司主要做宝格丽、菲拉格慕等品牌香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财务部门人员有刘某、李某3。后来成立了伊兰悦诗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及PEAKSTAR公司,亚信华泰公司是为了做美缇商贸公司和科蒂中国的进口、仓储、配送服务;PEAKSTAR公司是为了和科蒂公司合股做科蒂香港的生意。亚信华泰公司的法人是张玫的朋友曹某,但她不参与公司经营。PEAKSTAR公司是张玫在维尔京群岛以个人身份注册成立的,在香港汇丰银行开立了账户。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张玫,她要求财务部管理这几家公司的财务工作,但PEAKSTAR公司财务部只负责香港银行账户查账、付款工作。美缇商贸公司的英文名称叫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在招商银行开户时备案过。美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叫MEDCHINAENTERPRISELIMITED。美缇商贸公司的经营流程是张玫负责和厂商谈代理合作,签约后由产品经理进行对接,负责国内市场计划和网点布局,然后向宝格丽、菲拉格慕等品牌厂商直接下订单,货款都是依据协议上的账期支付,外商一般是找张玫或产品经理催货款。货运由营运部负责,其中一部分由亚信华泰公司进口,再以亚信华泰公司销售给美缇商贸公司的方式,根据美缇商贸公司的要求发到国内各个销售渠道。亚信华泰公司加价卖给美缇商贸公司,加价比例当时其和张玫、史春光是讨论过的。美缇商贸公司先支付货款给亚信华泰公司,亚信华泰再支付给境外的PEAKSTAR和MED公司,再由这两家公司付给宝格丽等厂商,这个付款渠道是张玫定的。厂商代表会来公司考察,一般考察自己品牌的销售、市场状况。张玫每年和外商谈好的价格就是外商在接下来的一年中的成交价格,也是外商发票中的价格。外商的发票会发给张玫、产品经理、孔某。孔某向厂商下订单,产品数量既包括进口国内的,也包括在香港批发销售的,进口国内的数量占从外商处购买数量的20%。

7、证人刘某(美缇商贸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明:美缇商贸公司是外国品牌在中国的代理商,主要涉及品牌有宝格丽、菲拉格慕、CK等,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老板是美国籍张玫,她的英文名字是MAYCHEN,公司办公地址在富力中心1212。美缇(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北京伊兰悦诗商贸有限公司也在富力中心1212办公,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张玫,财务由美缇商贸公司财务部统管。张玫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名叫PEAKSTAR的公司,但在香港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和人员,美缇商贸公司财务部代为管理这家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的外币账户付款事宜,出纳李某4有这个账户的录入U盾,张玫保管审批U盾。亚信华泰公司张某有这个香港公司的章。亚信华泰公司专门负责进口、物流、仓储、运输。从组织架构来说,美缇商贸公司有销售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亚信华泰公司只有营运部。公司业务流程是每月各个门店根据销售情况向销售部的王某提交需求,王某结合现有国内库存拟定订货清单,交给孔某向厂商订货。厂商的货都是先发到香港,亚信华泰公司的杨某负责货物发运国内,张某负责进口报关交税,每次她会发邮件要求预留税金。宝格丽和菲拉格慕的货物是通过亚信华泰公司进口,然后再卖给美缇商贸公司。香港PEAKSTAR公司是我们向海关申报时的外商,付汇也是付给PEAKSTAR,但实际上美缇商贸公司是直接向厂商下订单的,只有美缇商贸公司有从宝格丽、菲拉格慕等品牌公司进货的订货权,ADECHINA就是美缇商贸公司。美缇商贸公司付款给亚信华泰公司,亚信华泰公司通过进口付汇给PEAKSTAR公司,PEAKSTAR再给宝格丽和菲拉格慕厂商付货款,这都是张玫安排的,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操作。宝格丽、菲拉格慕厂商开具的电子对账单会通过邮件发给其,其找孔某确认后代表公司签名盖章扫描回传给外商。外商发货之后会把商业发票发给市场部和营运部,宝格丽在国内的联系人叫WENNIEKING,菲拉格慕的叫蔡某。宝格丽是从他们开出商业发票之日起90天内付款,菲拉格慕是从商业发票开出之日起60天内付款。美缇商贸公司在招商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备案的英文名称是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张玫定的亚信华泰公司卖给美缇商贸公司货物的利润率,财务总监和运营总监对此都知情。公司代理的香水等货物有一部分外销到美国等地,这些外销业务是通过张玫的MEDCHINA公司操作的。

8、证人金某(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香水部高级经理)的证言证明:美缇公司和宝格丽的代理合同是宝格丽爱尔兰总部的代表和ADE的张玫签署的。根据代理合同,美缇公司所购买的宝格丽香水的销售目的地只能在中国大陆。代理业务都是宝格丽直接对美缇公司,大陆地区只有美缇公司有下单、销售、品牌推广的权利,2015年4月之后才有了其他的公司。美缇公司孔某通过邮件下订单,订单里面会包括货号、数量、价格、产品品型等信息。每隔半年会提交给美缇公司一份货物价格清单,出货发票上面也会有货物的价格,结算也是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货物的发票、箱单会发给美缇的杨某、陈某、孔某、陈某。货物在意大利工厂出货以后会交给美缇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所有的货款都应是美缇支付,催款都是和美缇刘某通过邮件联系。美缇的付款记录中付款方有亚信华泰公司、PEAKSTAR公司、MEDCHINA公司,这都是ADE公司安排的。协议中的ADE公司地址在北京朝阳区,通常其一两个月就会去考察一下经营状况。ADE公司的中文名称是美缇商贸公司,协议中的采购金额基本都会完成,现在还差148万美元的货款未付。

9、证人蔡某(英文名CHUAxxx,菲拉格慕时尚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香水总监)的证言证明:美缇商贸公司英文名叫AISADEVELOPMENTENTERPRISE,简称ADE,是菲拉格慕品牌香水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零售独家代理,包括向菲拉格慕意大利厂商订货、销售、品牌推广等。美缇的品牌经理陈某通过系统或者邮件向意大利菲拉格慕公司的客服直接下订单,由菲拉格慕公司负责在将货物交给美缇公司指定的货运代理CARGOLINK公司,剩下美缇公司自己去运作。菲拉格慕零售货品的代理商价格每年会有一份价格单,这个价格会在美缇公司提交的订单及菲拉格慕香水的发票中体现。PEAKSTAR公司、MEDCHINA公司也帮美缇向意大利支付过货款,亚信华泰公司和这两家付款公司都不是菲拉格慕的代理商,他们没有下单的权利。如果代理商采用第三方公司支付货款,需要代理商书面确认。货物的发票、箱单意大利客服会发给美缇公司的品牌经理,有时也会发给杨某。催款时一般其就联系张玫和刘某。其一两个月就会去一趟ADE公司谈销售、推广等情况,地址在北京朝阳区。近几年美缇公司完成业绩情况不是太好,大概完成70%左右,目前还差10万欧元货款未付。

10、证人陈某(美缇商贸公司市场经理)的证言证明:公司销售部会依照品牌经理做的市场计划制定相应的订单计划。2013年和2014年,公司完成了宝格丽品牌方的销售要求,没有完成菲拉格慕品牌方的销售要求。美缇商贸公司的老板是张玫,公司英文名称叫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简称ADECHINA,都是以ADECHINA公司的名义和外商联系。市场部黄(XXXHuan)是宝格丽的品牌经理,陈某(XXXChen)是菲拉格慕品牌经理,其2014年前是菲拉格慕品牌经理,后担任市场经理,其工作邮箱是XXX@adechina.com。

11、证人李某4(美缇商贸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其负责亚信华泰公司、美缇商贸公司、伊兰悦诗、美缇商管、宁波海萃、PEAKSTAR公司的出纳工作,这些公司帐户的网银U盾也都由其保管。这几家公司的老板都是张玫,亚信华泰是为美缇商贸公司做服务的。其依据财务经理刘某的指令支付商场租金、公司间内部转款和境外付汇。境外付汇就是从亚信华泰帐户向PEAKSTAR付汇,其会从张某提供的报关金额数据中选取相近的金额,然后从美缇商贸帐户向亚信华泰补足这部分款,最后去银行申请境外付汇。PEAKSTAR的帐户是香港汇丰银行的,这个帐户里的钱就是用于向宝格丽、菲拉格慕、科蒂、MEDCHINA等公司付货款。美缇商贸公司英文名称是ADE,全称是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

12、证人丁某(美缇商贸公司上海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美缇商贸公司英文名称是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该公司在上海有销售部和市场部,总共60多人。其工作邮箱是XXX@adechina.com。

13、证人李某5(北京伊兰捷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的证言证明:伊兰捷力货运代理公司为亚信华泰公司海运化妆品货物提供报关报检服务,报关所需发票、提单、箱单、报关委托书由亚信华泰公司张某提供。

14、证人吴某(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证言证明:万达杰诚物流公司2006年底开始代理美缇商贸公司国际货运,宝格丽和菲拉格慕的货是从意大利发往香港,交给美缇商贸公司在香港的货运代理CARGOLINK公司。国外的厂商备好货以后,通知万达杰诚公司在意大利的合作伙伴ALLTRANS公司去提货,同时会把货物的发票、箱单交给ALLTRANS,ALLTRANS公司负责定集装箱及舱位生成运单,之后把整套的发票、箱单、运单通过邮件发给万达杰诚公司,其再转发给杨某。运到香港的货运单上的收货人都是写CARGOLINK公司,这是杨某要求的。我们之间的货运代理最初是和美缇商贸公司联系的,具体操作中宝格丽和菲拉格慕的运费发票都是开给亚信华泰公司的。

15、证人黄某(美缇商贸公司行政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美缇商贸公司在上海的服务器快递到北京建外SOHO。2016年10月12日,其按陈碧山要求搬走服务器时,被缉私局侦查人员制止。

16、证人李某3(美缇商贸公司出纳)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2日下午陈碧山打电话让把公司的服务器搬到办公室外面,公司职员一共搬了三台服务器、两个机箱。

1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26日,美缇商贸公司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北京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

1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27日,张玫在北京市顺义区万科城市花园被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张玫多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并以隐瞒的另一身份办理出入境证件,有负案在逃重大嫌疑,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史春光经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侦察机关取证工作。2016年11月24日,侦查员在房山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以其他事由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张某约至向阳路派出所后将其带回北京海关缉私局,到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9、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委托代持股协议证明:美缇商贸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万元,张某占股80%,史春光占股20%,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07年1月,张某、史春光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美缇(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张玫出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变更为100万元。2003年1月7日,史春光与张玫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张玫投资设立美缇商贸公司,史春光代其持有20%股份。

20、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股权代持协议证明:亚信华泰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曹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化妆品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曹某与张嵘(×××)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亚信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为张嵘。

21、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美缇(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企业性质外商独资经营,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梅(MAYCHEN),董事为张梅(董事长)、陈碧山、史春光。股东为美缇中国有限公司MEDCHINAENTERPRISELIMITED,该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定代表人XXXHUI。

22、菲拉格慕公司(FERRAGAMOParfumsspa)出具的合作协议四份、情况说明、文件、贸易单据、经销协议原件及翻译件、关系说明及翻译件、账单证明: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公司与菲拉格慕公司签署四份销售协议,时间从2005年度至2016年度,ADE由张玫代表签名。约定ADE是菲拉格慕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在百货公司、大型购物中心以及国际香水零售连锁店内销售;经销商应符合在区域内进口及经营香水或化妆品适用的所有的法律和行政要求;经销商不得在区域之外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广告或建立分公司进行主动销售或促销;价格应包含产品的包装,不应包含运输费、保险费、进出口税、关税及其他任何适用税费。其中2014年的销售协议附有2014年至2016年的价格结构,对从出厂到岸、再到批发价格及香水店零售价都有相应的测算。产品是由ADE通过电子邮件或外联网下单,并由菲拉格慕公司在意大利进行处理。由ADE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将产品运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ADE的经销场所。ADE的支付经由位于意大利佛罗伦萨的菲拉格慕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基于发票金额,由MEDCHINA公司与PEAKSTAR公司完成。ADE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

23、菲拉格慕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翻译件证明:ADE公司于2005年被定为菲拉格慕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香水和化妆品独家经销商,该公司向北京海关缉私局提供了2013年至2016年与ADE公司交易的所有发票、订单和装箱单。

24、菲拉格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账单证明:菲拉格慕公司需要一家中国的法律实体在中国境内经销其香水产品,经过磋商后与美缇商贸公司(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简称ADE)签署在中国境内的经销协议。2016年3月22日,菲拉格慕香水公司与ADE公司的对账单上加盖有美缇商贸公司公章。

25、蔡某邮箱中的邮件及翻译件证明:美缇商贸公司的员工以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的英文名称与菲拉格慕公司的蔡某进行账目沟通。刘某于2016年3月29日发送给蔡某的邮件,内容为ADE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发给菲拉格慕公司的付款说明,称PEAKSTAR公司是ADE下属公司,补偿代付102139.6欧元货款,该文件加盖有美缇商贸公司公章并有张玫英文签字。

26、宝格丽公司(BULGARIIRELANDLTD)与美缇公司独家经销协议原件及翻译件、补充协议、补充声明证明:2013年12月16日,宝格丽公司任命美缇商贸公司为其香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独家经销商;经销商需符合在区域内进口及经营香水或化妆品适用的所有法律和行政要求;经销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从不属于宝格丽经销体系的零售商购买或向对方销售产品;经销商不得在区域之外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广告或建立分公司进行主动销售或促销;在经销商的要求下,宝格丽可安排将产品运输到经销商指定的目的地,但费用由经销商承担;价格应包含产品的包装,不应包含运输费、保险费、进出口税、关税及其他任何使用税费,相关税费和费用均由经销商承担。协议中经销商的地址为北京朝阳区,张玫英文签字并加盖美缇商贸公司公章。后张玫英文签字以ADECHINA的名义发出确认函,确认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CO.与签订协议的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是同一家实体。2014年7月10日,双方签订关于付款时间和信用证的协议,加盖有美缇商贸公司公章。2015年4月,销售协议修改为非独家授权。

27、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业信息报告及翻译件,授权文件及翻译件证明:2004年8月12日,宝格丽公司指定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为其所有产品在中国地区的新任独家代理。2013年12月华夏邓白氏出具评估报告对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CO的拖欠进行评分,实际信息反映的均为美缇商贸公司的商业情况。

28、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宝格丽公司出具的声明和商品交易明细材料证明:宝格丽公司与美缇公司的贸易流程是ADE与区域销售进行联络,根据产品供应能力,宝格丽公司准备发货给ADE指定的承运人,并开具发票直接寄给ADE,宝格丽与ADE的贸易术语为FCALodi,货款根据附件中的表格进行支付。宝格丽公司在英文说明中把美缇商贸公司简称为ADE。

29、宝格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翻译件证明:美缇商贸公司已经完成2013年至2015年合同规定采购量的74%。宝格丽公司已经向北京海关缉私局提供了所有与ADE公司交易的单据。

30、宝格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银行对账单证明:该公司从美缇商贸公司的三家关联公司处收到付款的情况,即MedchinaEnterprisesLimited、PeakstarDevelopment以及亚信华泰公司。

3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档案清单、账户信息、保函相关资料证明:2014年7月29日,美缇商贸公司与工商银行朝阳支行签订开立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美缇商贸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工商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申请材料附ADE与宝格丽公司签署的销售协议。2014年7月10日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申请书中被担保人为美缇商贸公司,担保受益人为宝格丽公司。

32、法国巴黎银行出口备用信用证确认函及翻译件证明:2015年7月14日,美缇商贸公司向宝格丽公司开具金额为200万美元的信用证。

3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情况说明证明:美缇商贸公司在招商银行电脑系统备案的英文名称是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CO。

34、调取证据通知书、内销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发票证明:美缇商贸公司向国内商户授权销售其代理的宝格丽、菲拉格慕等品牌香水,并约定销售的商品全部由美缇商贸供应,按授权经销商品的建议零售价给予不同的购货折扣。美缇商贸公司内销合同中均使用美缇商贸公司中文,公司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212。其中,美缇商贸公司与厦门市越千阳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金庄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正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名然化妆品有限公司签署的经销合同均使用标有“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和“ADE”标识的合同文本。

35、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及运输单据证明:万达杰诚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为美缇商贸公司提供国际货物运输,自意大利运输到中国香港的运单情况。

36、招商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2007年10月美缇商贸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建外大街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以及该账户向亚信华泰公司转账的情况。

3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2009年3月30日,亚信华泰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以及美缇商贸公司向该账号汇款,该账号向香港PEAKSTAR公司付汇的情况。

38、招商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明:2006年9月,美缇(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开立账户,账号为×××,及该账户与美缇商贸公司和亚信华泰公司转账的情况。

39、销售凭证、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证明:2013年至2016年间亚信华泰公司将进口的菲拉格慕、宝格丽品牌的化妆品加价销售给美缇商贸公司的情况。

40、刘某提供的对账单证明:2015年12月9日,和宝格丽公司的对账单盖有公司印章,印章内圈中文为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外圈英文为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

41、张玫提供的公司推介材料证明:张玫所控制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架构等情况,其中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中文名标注为美缇商贸公司,简称ADE。

42、公司委任书、存续证明书、公司章程及翻译件证明:PEAKSTAR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Maychen为该公司的股东、董事长。

43、招商银行离岸客户尽职调查表、开户申请表证明:Maychen和刘某是PEAKSTAR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的系统管理员,对账单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212,收件人是刘某。

44、汇丰银行账户账单、账款汇总表、汇丰银行交易明细单、交易信息查询记录证明:PEAKSTAR公司支付宝格丽公司和菲拉格慕公司货款的情况,支付MEDCHINA的记录以及收到亚信华泰公司付汇的情况。

45、刘某提供的电子邮箱邮件及翻译件证明:刘某与金某进行邮件往来,双方邮件会抄送给张玫。刘某与蔡某邮件往来,双方邮件会抄送给张玫。张玫所发邮件中附注自己的公司是ADEChina,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63号富力中心1212。

46、刘某提供的付汇证明联一览表、境外付汇申请书证明:亚信华泰公司向香港PEAKSTAR公司付汇情况,所汇金额与进口金额一致。

47、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协议、授权书、发票证明:2016年1月1日,美缇商贸公司与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美缇商贸公司作为供应商授权丝芙兰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其代理的品牌。该协议为中英文对照,美缇商贸公司对应的英文翻译为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td。

48、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物业费发票复印件、物业服务协议证明:2011年10月1日起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212-1219单元系美缇商贸公司承租。

49、《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企业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要工商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查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未查询到“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和“ADE”名称的企业注册信息。

50、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等材料及翻译件,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宝格丽、菲拉格慕外商提供的发票及翻译件、运费凭证证明: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间,亚信华泰公司在申报进口131票宝格丽品牌香水、菲拉格慕品牌香水等货物时,向北京海关提供的PEAKSTARDEVELOPMENTLIMITED发票上的价格,经与菲拉格慕公司、宝格丽公司提供的发票比对,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

菲拉格慕公司出具的发票付款人为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212室,收货人及地址情况与付款人相同。

宝格丽公司出具发票的付款人为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CO.,地址为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212室;中间收货人为GARGOLINKSERVICESLIMITED,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198号12楼;最终收货人及地址情况与付款人相同。运送清单显示发货地为意大利,中转香港,最终运至北京市朝阳区。

51、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涉嫌走私菲拉格慕品牌香水偷逃税款送核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ZH2016090242号)证明:菲拉格慕品牌香水送核共计675项,涉嫌走私的货物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7161478.95元,出具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

52、中关村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涉嫌走私宝格丽品牌香水偷逃税款送核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京关核税2017-044号)证明:宝格丽品牌香水送核共计1490项,涉嫌走私的货物核定偷逃税款共计39997134.76元,出具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

53、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变更协议、工资卡明细、五险一金资料证明:2006年,史春光与亚信华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营运总监,月薪14500元。2011年,张某与亚信华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进口助理,月薪4000元。2009年,杨某与亚信华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进口主管。

54、张某提供的邮箱邮件证明其所收邮件中有菲拉格慕、宝格丽厂商出具的发票。

55、杨某提供的邮箱邮件证明其所收邮件中有菲拉格慕、宝格丽厂商的出具的发票。

56、孔某提供的邮箱邮件证明其所收邮件中有宝格丽厂商出具的发票。

57、鉴定聘请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信[2016]司鉴字第3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张玫的两部手机中提取的通信记录情况。

58、鉴定聘请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信[2016]司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提取张玫编号为XN2016-159的便携式计算机内置硬盘内的数据、访问记录、电子邮件、MSN聊天记录的情况。

59、鉴定聘请书、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文)字[2017]第161号鉴定书证明:ADE分别与宝格丽公司、菲拉格慕公司签署的EXCLUSIVEDISTRIBUTORSHIPAGREEMENT文件中代表ADE的英文手写签名字迹是CHENMAY书写。

60、鉴定聘请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信[2017]司鉴字第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编号为XN2017-162号移动硬盘内提取出PST邮件数据库文件97个。

61、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撤机申请单、服务器产权转让说明、网络云计算服务合同证明:2016年7月21日,因到期未续约,美缇商贸公司的服务器从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机的情况。

6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4月至11月,北京海关缉私局对存放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1212室的美缇商贸公司14份文件、16枚印章、6台笔记本电脑(孔某、张某、杨某、刘某、李某1、史春光使用)进行扣押;对张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1台及护照进行扣押;对美缇商贸公司黄某提交的公司印章2枚予以扣押;对亚信华泰公司和伊兰悦诗公司账册4箱予以扣押;对美缇商贸公司位于北京朝阳区建外SOHO的办公地址进行搜查,搜查到6台服务器及设备、印章2枚、手机2部,并予以扣押;对存放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5楼A座会议室内的服务器2台予以扣押;对史春光、张某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予以扣押。

6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北京海关缉私局冻结美缇商贸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冻结亚信华泰公司账号为×××的账户,截止2017年10月17日,尾号为0868账户余额人民币45700519.34元、尾号为0501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193.29元。

6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证明:2017年3月30日,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将服务器adechina.com内全部邮件数据导出,制作数据备份存入北京海关缉私局提供的移动硬盘内,移动硬盘S/N号:WXW1AA65V5VV。

65、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讯问光盘证明: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的相关法律手续。

66、营业执照、证明书证明:北京市外文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翻译服务的资质。

67、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2016年11月24日,张玫入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查时未见明显新发外伤符合收押条件。

68、人口信息查询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福绥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张嵘,女,身份证号×××,户籍地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119号。张嵘于2016年10月9日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通行证。

69、北京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张玫、张梅”未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系MAYCHEN自己使用的名字。张玫加入美国国籍之前的登记身份为张嵘。

70、护照复印件、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出具的说明证明:美国公民MAYCHEN,女,出生日期1967年6月20日,护照号为xxx。

71、北京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史春光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72、北京市公安局向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某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73、被告人张玫的供述: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北京伊兰悦诗商贸有限公司、香港PEAKSTAR公司都由其负责经营管理,办公地点都在富力中心1212。ADECHINA不是一家公司,是上述公司的统称。销售部和市场部属于美缇商贸公司,其他人员比如财务部、营运部、人事部都混在一起。美缇商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口化妆品、香水的代理与销售,有百货商场销售渠道、分销商渠道、大客户渠道、电商渠道,代理的品牌是CK、MARCJACOBS、宝格丽、蔻依、菲拉格慕等香水和化妆品。其最早跟外商签订代理协议的时候用的ADECHINA没有在中国大陆注册过。ADE在美国注册过,后来就一直沿用ADECHINA这个名字。宝格丽、菲拉格慕这两个品牌大概在2008年开始代理,货物的价格会根据每年产品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具体执行是由美缇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根据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孔某按照计划结合香港PEAKSTAR的库存情况,向意大利品牌方下订单。宝格丽和菲拉格慕都是工厂交货,货物的成交发票和相关单据都是电子版,外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杨某、刘某等人。宝格丽和菲拉格慕大部分货都是从意大利海运到香港,到香港之后一部分直接在香港由PEAKSTAR公司销售出去,另一部分再进口到中国大陆。货物进口到大陆时是由香港的PEAKSTAR公司卖给亚信华泰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再卖给美缇商贸公司,进口由营运总监史春光统一负责,张某负责进口报关,杨某负责联系货运公司,李某1负责商检。PEAKSTAR卖给亚信华泰公司的价格是厂商价格的55%左右,是用货物在中国大陆市场的零售价乘以一个系数确定的,当时是其和李某2、史春光一起测算的,并要求史春光按照这个价格向海关申报。美缇商贸公司向亚信华泰公司付货款,亚信华泰公司会按照报关价格将相应的外汇汇到PEAKSTAR的香港账户上,PEAKSTAR再向厂商支付货款,这两个价格之间的差额由PEAKSTAR弥补。刘某可以操作亚信华泰公司的账户,付款都是通过网银。PEAKSTAR向厂商付款是刘某申请,其从网上审批同意后再支付。正常申报以外的货款由MEDCHINA支付给外商。MEDCHINA公司是其丈夫陈碧山弟媳蔡雅慧的维尔京群岛公司,实际是其和陈碧山控制。外商有时会直接向其要钱,有时通过邮件向刘某对账催款,外商要求支付的货款就是厂商发票上的金额。其除了美国国籍的身份CHENMAY之外,还有一个中国身份叫张嵘。

74、被告人史春光的供述:美缇商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口化妆品、香水品牌的国内销售代理业务,公司下设销售部、公关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营运部。其最早在美缇商贸公司工作,后来又到了亚信华泰公司,这两个公司的老板都是张玫。其担任亚信华泰公司营运部总监,主要负责销售产品的注册、货物进口、国内物流和日常行政管理,营运部下设进口部、注册部、行政部、国内物流部。进口部主要负责公司货物进口,人员有杨某、张某、李某1,杨某是部门经理;张某主要负责准备报关文件,然后与报关行交接;李某1主要负责中文标签备案管理和进口文件整理工作。亚信华泰公司的业务自己没有决定权,营运部实际就是美缇商贸公司的三个支持部门之一。公司职员一般不用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这个全称,习惯以ADE公司的名义与外商联系,美缇商贸公司网站的名称、邮件等都是用ADECHINA。美缇商贸公司有四个销售渠道,分别是经销商渠道、直营渠道、电商渠道、丝芙兰渠道。宝格丽、菲拉格慕两个品牌都有销售授权书开给ADE,直营商店和丝芙兰有时需要提供授权书,公司就复印提供,有的商场需要翻译文件,ADE就翻译成美缇商贸公司。二级经销商是以美缇商贸公司名义开具的授权书,电商渠道也是一样。外商确认订单后会把发票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孔某,有时候会抄送给其。孔某用这个真实发票来统计香港PEAKSTAR公司的库存,以及跟外商的货款结算情况。意大利直运境内的货是通过万达杰诚公司运输,运费由亚信华泰公司支付,杨某找其签字后由财务支付,这部分运费没有向海关申报。亚信华泰公司主要负责做美缇商贸公司的货物进口和国内物流。香港PEAKSTAR公司是亚信华泰公司的供货商,也是由张玫实际控制。亚信华泰公司报关进口后在境内再卖给美缇商贸公司。香港PEAKSTAR公司的发票是由张某制作的,PEAKSTAR公司的印章也是由张某盖的。张某在制作报关文件时价格是以国内标准零售价格乘以一个系数,或是按照以往曾经使用过的报关价格作为报关价格。最初是张玫考虑了综合运营成本之后要求按照这样计算报关价格的,其就制定了张某这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并告诉张某用这样的方式来制作报关文件。亚信华泰公司进口货物的报关价格是向外商采购货物真实价格的55%到60%之间。

7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ADE是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的缩写,就是美缇商贸公司,在朝阳区富力中心1212的办公室前台的背景墙上有ADE的字样。其从2006年3月在美缇商贸公司做兼职,2008年1月转为正式员工至今。其正式入职时是和美缇商贸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当时是在营运部做中文标签工作,后来劳动合同又改成和亚信华泰公司签订,仍在营运部工作。亚信华泰公司营运部的财务报销问题会联系美缇商贸公司的财务部,进口的产品问题要问市场部,销售部需要向国内商场提供产品文件需要联系营运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制作进口单据,包括发票、箱单、合同、报检文件及进口环节费用的付款申请等。杨某通常会把产品清单和厂商的货物发票、箱单发过来,其把产品清单里面的货物编号、英文描述、中文名称、规格、数量复制粘贴到一个模版里,然后找到产品的零售价,这是一个人民币价格,按照零售价乘以0.015计算得出报关发票的申报价格,币值直接改为美元。报关发票中表头是PEAKSTAR公司,然后在发票和箱单上加盖亚信华泰公司公章,在合同上除了加盖亚信华泰公司公章,还要加盖卖方PEAKSTAR公司公章,并将上述报关材料提供给报关公司。公司委托的报关公司有两家,海运货物是北京伊兰捷力公司;空运货物是海龙公司。其工作内容是史春光安排的,从2009年接手时就是按0.015的系数计算报关价格,当时是李某1、史春光告诉她这样做的。PEAKSTAR公司的章是财务经理刘某给的,一直由其保管。

结合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对案件中的争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

一、与欧洲品牌商菲拉格慕公司、宝格丽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的相对方是否为美缇商贸公司。经查,1、从协议及附属文件的内容看,系欧洲品牌商委任中国国内经销商在中国销售其产品的代理销售协议,双方对商品定价、货款支付、运输交付和运费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是双方买卖货物的真实意思表示。2、从合同的履行看,在案的多名证人证言及相关往来邮件均证明系由美缇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外商下订单,外商也将发票、箱单发给美缇商贸公司的工作人员,最终货款也是同美缇商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账并安排支付,此节亦有加盖美缇商贸公章的对账单、付款确认函、银行信用证在案印证。3、欧洲品牌商出具发票的付款人及最终收货人地址均为美缇商贸公司,国内分销体系由美缇商贸公司组建并授权,美缇商贸公司与其分销商的合同中、公司的推介材料及开户银行备案中均将其名称翻译为ASIADEVELOPMENTENTERPRISELIMITED。4、张玫系美缇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宝格丽公司的销售合同中加盖有美缇商贸公司的公章,宝格丽和菲拉格慕品牌商均认为合同相对方是美缇商贸公司,且其代表也定期对美缇商贸公司进行考察。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与菲拉格慕公司、宝格丽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的合同相对方系美缇商贸公司,且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

另查,在案证据显示香港PEAKSTAR、MEDCHINA公司以及亚信华泰公司除代美缇商贸公司向欧洲品牌商支付货款外,与欧洲品牌商无其他书面协议和业务联系。张玫的辩护人赵志军所提交的证据,或与在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或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均不予确认。

二、亚信华泰公司与香港PEAKSTAR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应由海关进行估定。经查,在案的登记注册材料及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均可证明被告人张玫是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香港PEAKSTAR公司的控制管理人,张玫对亚信华泰公司申报进口的价格、亚信华泰公司与美缇商贸公司的交易价格及资金往来均有决定支配权,三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在案的证人证言、向欧洲品牌商的银行汇款账单,电子邮件及三被告人供述可相互印证被告单位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及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均明知美缇商贸公司与欧洲品牌商之间的交易关系和成交价格,但张玫仍决定亚信华泰公司使用香港PEAKSTAR公司的发票等报关单证,以亚信华泰公司和香港PEAKSTAR公司之间所谓的香水交易进行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进口申报。该行为不仅违背一般商业惯例,更违反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责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构成走私犯罪。亚信华泰公司与香港PEAKSTAR公司之间所谓买卖交易是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配合,并非海关法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不适用关税条例中关于确定关联交易成交价格的规定。

三、在案的海关偷逃税款核税证明书核定的偷逃税额是否准确。经查,宝格丽和菲拉格慕的香水等货物在香港并无性状和包装改变,进口数量对货物单价没有影响。根据《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内销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亦应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偷逃数额。海关核税部门以美缇商贸公司与欧洲品牌商之间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计税价格符合相关规定。核税证明书仅用于确定偷逃税额,并非确定纳税义务人的依据,故在案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程序合法、计核正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被告单位美缇商贸公司的辩护人于洪伟、赵德铭,亚信华泰公司的辩护人陈菊,被告人张玫的辩护人赵志军、周和敏所提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玫所提的辩解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及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以单位名义,在进口货物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五万余元,二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张玫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春光、张某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单位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及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及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中,张玫作为美缇商贸公司的执行董事、亚信华泰公司的实际出资控制人,制定并决定走私的具体交易环节和低报价格的计算方法,在走私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史春光作为亚信华泰公司营运总监,负责走私的具体分工实施,并直接安排张某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作用地位低于张玫;张某作为亚信华泰公司进口助理,负责报关事务,是虚假报关单据的制作者,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史春光犯罪后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张某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涉案物品及冻结的银行账户内钱款依法处理。对于被告人史春光的辩护人沙云翠、王硕所提史春光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结合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在具体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史春光的辩护人沙云翠、王硕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袁琼所提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张某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故本院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张某辩护人袁琼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单位美缇商贸公司、亚信华泰公司及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

四、被告人史春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依法追缴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偷逃的应缴税款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一十三元七角一分,上缴国库。

七、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物品及冻结的银行账户内钱款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马智辉

审 判 员  翟长玺

人民陪审员  李东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鼎

书记员郭怡

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清单

一、下列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充抵应缴税款:

1、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2、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二、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6台。

2、张玫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1台。

3、PEAKSTAR公司印章1枚、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2枚。

三、扣押在北京海关缉私局的下列物品发还被告单位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张玫、史春光、张某:

1、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处扣押的14份文件、17枚印章。

2、北京亚信华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伊兰悦诗商贸有限公司账册4箱。

3、北京美缇商贸有限公司处扣押的8台服务器及设备、手机2部。

4、张玫的护照1本。

5、史春光、张某的护照各1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各1本、往来台湾通行证各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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