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张耸耸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7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BXH1EX9,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写字楼2408号。
诉讼代表人张莉。
被告人张耸耸,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吉鹏、刘丹,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耸耸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张莉,被告人张耸耸及其辩护人曹吉鹏、刘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耸耸于2015年左右开始在山东省济宁市注册经营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并对外销售化妆品。2017年6月左右,张耸耸从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约300瓶“活肤驻颜凝脂霜”等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并予以销售。景县龙华镇刘某(另案处理)通过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成为该公司加盟商。在2018年初,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景县经营名为“爱炎纹绣祛斑祛痘工作室”,并通过张某1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在此过程中,张耸耸、张某1并未向刘某提供所销售化妆品的每批次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情况下,在微信上教授加盟商逃避打击的方法。被害人夏某从刘某处购买、使用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后重症住院治疗。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化妆品中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达20200倍。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汞中毒诊断明确、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耸耸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耸耸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耸耸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张耸耸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张耸耸具有坦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耸耸于2015年左右开始在山东省济宁市注册经营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并对外销售化妆品。2017年6月左右,张耸耸从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活肤驻颜凝脂霜”约300瓶,并予以销售,销售额约7200元,约获利2700元。景县龙华镇刘某(另案处理)通过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张某1(另案处理)联系,成为该公司加盟商。在2018年初,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景县经营名为“爱炎纹绣祛斑祛痘工作室”,并通过张某1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在此过程中,张耸耸、张某1并未向刘某提供所销售化妆品的每批次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不合格的情况下,在微信上教授加盟商逃避打击的方法。被害人夏某从刘某处购买、使用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后重症住院治疗。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化妆品中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达20200倍。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夏某汞中毒诊断明确、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耸耸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耸耸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并预交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耸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耸耸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1、周某1、周某2、王某、邓某、线立庄、杨某、张某2、张莉的证言、涉案化妆品的照片、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美颜姿玉商标信息复印件一份(附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照片三张)、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案件转办单、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夏某委托授权书、医学诊断说明书、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刘某派周某2去购买相同产品的收据、微信聊天截图21张、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复印件各一张、张某1与张耸耸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刘某与张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6张及刘某提供的张某1微信通知截图8张、张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张及刘某与张某1聊天记录截图2张、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指令单复印件三张、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开发区税务局的张耸耸化妆品有限公司2017-12-01至2017-12-31及2018-12-01至2018-12-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一张及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一张、张耸耸提供的有关“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的检测报告一份、杨某提供的有关“美颜姿玉活肤驻颜凝脂霜”的检测报告一份、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广州菲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张耸耸的辨认笔录、刘某的辨认笔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鱼台县清河镇张油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景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张耸耸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耸耸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耸耸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耸耸已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耸耸具有坦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爱民
审 判 员 王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一铭
- 化妆品行政处罚
-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