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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戴某某、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自行灌装的化妆品中的汞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锦聪2年前 (2023-02-05)判刑案例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60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被告人戴某某注册成立江西天使美容有限公司,经营美容护理业务。2016年9月1日,戴某某以本市月湖区美亚汇金广场701室作为办公地点,注册成立了江西韵淇草美容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业务,聘请被告人邓某某为店长,管理公司日常事务。2016年2月份开始,一名自称姓肖的男子通过微信与戴某某取得联系,并向戴某某介绍其能在广州拿到便宜的化妆品原料。戴某某先行购买样品试用后感觉效果不错,便陆续从该男子处购进2500公斤不合格半成品,并委托广州市采丽诗化妆品公司加工生产韵淇草美颜素、海辰国际颜美晚霜、隆天然加强亮肤霜等品牌成品化妆品用于销售。后戴某某为赚取更多利润,安排邓某某等工作人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天洁西路晨宇铝业仓库内将部分购进的半成品自行灌装成成品化妆品对外销售。2018年3月,戴某某不断接到客户反映使用产品后脸上长痘痘,戴某某便将部分剩余半成品及已灌装好的成品倒掉。公安机关对戴某某公司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到美颜霜、晚霜共633瓶、加强美肤素151瓶。经抽检检测,戴某某自行灌装的化妆品中的汞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时,戴某某等人销售的自行灌装的不合格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26350元。2019年8月21日,邓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22日,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邓某1、邓某2、李某、朱某、冯某、蓝某、陈某、尹某、王某、何某、袁某、樊某、田某的证言;勘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启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出货单;抽样记录及凭据、检验报告;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邓某某在经营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126350元,数额较大,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学明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人民陪审员  林晓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虞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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