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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李锦聪2年前 (2023-02-04)判刑案例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82刑初字0161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下江溢村前,法定代表人:金军辉。

诉讼代表人金军辉。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骆春燕,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骆春燕、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蒋玲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义乌市伊朗傲廷外贸公司的客户伊朗人HASSAN(在逃)提供标注有“HUGOBOSS”、“LACOSTE”、“CHANELCHANCE”等商标的一批香水样品,向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H3-26064号店面负责接订单的业务员被告人杜某联系订购,后被告人杜某将样品香水交给公司。被告人金某(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遂安排公司进行设计打样,并联系印刷厂印刷包装盒样品生产香水样品。同年4月,被告人杜某将样品香水提供给伊朗傲廷外贸公司交由采购商HASSAN确认,并于同年6月与HASSAN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销售单价为2.7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金某联系印刷厂印刷了外包装盒等,并在公司内安排加工生产。同年8月底,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经客户HASSAN确认的情况下,将非法加工生产的标注有假冒“HUGOBOSS”、“LACOSTE”、“CHANELCHANCE”、“COCO”、“dunhill”、“BUEBERRY”等六个商标的共计45360瓶香水(价值人民币122472元),送货至伊朗傲廷外贸公司指定的仓库出售给HASSAN。2015年8月28日,该批货物在报关过程中被义乌海关查扣。经鉴定,货柜中各类品牌的香水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退赔12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杜某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金某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某、杜某庭审中均无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提出:1.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3.假冒商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蒋玲芳提出:1.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系初犯偶犯;3.假冒商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营业执照、海关知识产权案件移交材料、销售协议、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吴某甲、王某甲、邓某、朱某、潘某、徐某、龚某、金军辉、王某乙、吴某乙、赵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杜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金某为被告单位的董事长及该公司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杜某为被告单位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杜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案发后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相应部分,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HUGOBOSS”、“LACOSTE”、“CHANELCHANCE”、“COCO”、“dunhill”、“BUEBERRY”等商标的香水,予以没收;被告人金某退赔的1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献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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