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82刑初字0161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何宅下江溢村前,法定代表人:金军辉。
诉讼代表人金军辉。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骆春燕,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骆春燕、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蒋玲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义乌市伊朗傲廷外贸公司的客户伊朗人HASSAN(在逃)提供标注有“HUGOBOSS”、“LACOSTE”、“CHANELCHANCE”等商标的一批香水样品,向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H3-26064号店面负责接订单的业务员被告人杜某联系订购,后被告人杜某将样品香水交给公司。被告人金某(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遂安排公司进行设计打样,并联系印刷厂印刷包装盒样品生产香水样品。同年4月,被告人杜某将样品香水提供给伊朗傲廷外贸公司交由采购商HASSAN确认,并于同年6月与HASSAN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销售单价为2.7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金某联系印刷厂印刷了外包装盒等,并在公司内安排加工生产。同年8月底,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经客户HASSAN确认的情况下,将非法加工生产的标注有假冒“HUGOBOSS”、“LACOSTE”、“CHANELCHANCE”、“COCO”、“dunhill”、“BUEBERRY”等六个商标的共计45360瓶香水(价值人民币122472元),送货至伊朗傲廷外贸公司指定的仓库出售给HASSAN。2015年8月28日,该批货物在报关过程中被义乌海关查扣。经鉴定,货柜中各类品牌的香水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已退赔12万元人民币。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杜某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金某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金某、杜某庭审中均无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提出:1.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3.假冒商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蒋玲芳提出:1.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系初犯偶犯;3.假冒商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营业执照、海关知识产权案件移交材料、销售协议、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吴某甲、王某甲、邓某、朱某、潘某、徐某、龚某、金军辉、王某乙、吴某乙、赵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杜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金某为被告单位的董事长及该公司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杜某为被告单位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杜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案发后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相应部分,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晶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HUGOBOSS”、“LACOSTE”、“CHANELCHANCE”、“COCO”、“dunhill”、“BUEBERRY”等商标的香水,予以没收;被告人金某退赔的1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献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玲燕
- 化妆品行政处罚
-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