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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款1.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24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0399292U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7项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故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严重缺陷所指向的“钱喜染发膏(自然黑)”(批号:OB2023041601)1929盒,其中3盒出厂自检消耗,3盒留样,1923盒于2023年4月24日以2.2元/盒销售给客户,收取货款4230.6元。生产“世纪妆园水溶性蛋白霜”(批号OB2024030501)1450瓶,其中3瓶出厂自检消耗,3瓶留样,1444瓶于2024年3月14日以1.7元/瓶销售给客户,收取货款2454.8元。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无产品召回。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对“钱喜染发膏(自然黑)”(批号:OB2023041601)留样3盒、“世纪妆园水溶性蛋白霜”(批号OB2024030501)留样3瓶现场销毁,我局不再扣押。 因飞检当天当事人未有其他成品出产,故根据当事人严重缺陷所指向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708.8元,违法所得为6685.4元。 另查明,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也用于其他产品生产。鉴于上述情况,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检查情况;2.当事人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批记录、销售记录、召回报告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广州欧芭化妆品有限公司暂停生产经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涉案产品的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685.4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21685.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6854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6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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