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罚款7.8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47号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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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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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44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9108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文桂秀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平交易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8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47号
当事人: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1517630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园二路11号(自主申报)
2021年8月24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广州净逸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夲色深层洁净洗衣凝珠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起,生产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净含量:2L)1800瓶,销售300瓶,销售单价为5元/瓶,销售总金额为1500元,库存1500瓶,库存货值金额为7500元,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当事人生产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净含量:5kg)300瓶,销售100瓶,销售单价为7.5元/瓶,销售总金额为750元,库存200瓶,库存货值金额为1500元,货值金额共计2250元;当事人生产夲色深层洁净洗衣凝珠(净含量8gX50颗)400盒,销售100盒,销售单价为11.5元/盒,销售总金额为1150元,库存300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450元,货值金额共计4600元。
当事人生产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标注生产企业为广州幽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106国道;当事人生产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标注生产企业为广西南宁国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工业园兴业一街44号,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产品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由于当事人未提供上述两款产品成本证明,因此当事人生产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净含量:2L)和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净含量:5kg)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为11250元。
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大型的日化用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生产阿道夫祛屑舒爽洗发乳液等国内一线品牌产品,阿道夫商标于201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经广泛的宣传和持续的推广,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2021年2月,阿道夫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且荣获2020中国美妆年度洗护品牌、年度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等一系列奖项。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在众多热门电视和综艺节目投放广告,在广州地铁进行大量宣传推广,推广渠道包括天猫、京东等知名平台,其2019年的营业收入超过9亿,广告费用超过7000万,其企业名称及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刚,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夲色深层洁净洗衣凝珠三款产品,其瓶身上标注有“阿道夫”字样,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净含量:2L)、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净含量:5kg)和夲色深层洁净洗衣凝珠(净含量8gX50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产品违法经营额为15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2019)粤广南方第022367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方第022370号、《公证书》(2020)粤广南方第2360号,证明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金额、获得荣誉等;
4.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材料,证明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影响力的企业;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及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数量和价格;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及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事实;
7.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回函,证明当事人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由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货物发不出去,且该公司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无资金来源,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无法发放,导致该公司于2021年10月正式关闭不再经营,请求我局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落实疫情期间中央“六保”“六稳”政策,我局决定酌情减轻降低处罚金额,以达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对当事人按照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德国阿道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没收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净含量:2L)1500瓶,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净含量:5kg)200瓶,夲色深层洁净洗衣凝珠(净含量8gX50颗)300瓶;
三、罚款人民币75500元。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改正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二、没收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净含量:2L)1500瓶,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净含量:5kg)200瓶;
三、罚款人民币34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责令立即改正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三、没收本色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净含量:2L)1500瓶,本色香氛洁净洗衣液(净含量:5kg)200瓶,夲色深层洁净洗衣凝珠(净含量8gX50颗)300瓶;
四、罚款人民币789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5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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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