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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唯忆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UNIMORE INTENSIVE REPAIR BODY CREAM”穗云市监处罚〔2022〕8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1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89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唯忆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4401030026340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思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898号

 

 

当事人:广州市唯忆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005H3W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20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郑思华

2022年0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20号302房的广州市唯忆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涉嫌未经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3盒标注为“UNIMORE INTENSIVE REPAIR BODY CREAM”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5日购进50盒“UNIMORE INTENSIVE REPAIR BODY CREAM”产品,收到上述货品后于2022年8月10日以15元/盒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无中文标签,未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来源。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47盒,销售价为15元/瓶,收取货款705元;库存3盒,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库存货值为45元。上述产品总货值为750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发布公告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为7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4.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单据;

5.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单据;

6.当事人对涉案产品发布召回公告的照片及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UNIMORE INTENSIVE REPAIR BODY CREAM”的产品3盒;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及时查验涉案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罚款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05元;

三、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UNIMORE INTENSIVE REPAIR BODY CREAM”的产品3盒;

四、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70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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