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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1931号

李锦聪2个月前 (10-2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HAD2L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HAD2L)和《化妆品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05),于2023年10月9日同广州珍迪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迪好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为珍迪好公司生产“MAGEC臻颜美肤素颜霜”500盒,当事人共生产506盒,6盒作为留样,500盒于2023年11月5日全部交付给珍迪好公司,当事人收取加工费和料体费共465元。上述产品的外包装左侧面标签标识有3个专利号,分别为:①专利号:ZL20131098709.2,发明名称:一种改进的B-熊果苷制备方法,对应成分:熊果苷;②专利号:ZL201720842701.9,发明名称:红球藻抗逆因子HPEs的提取装置,对应成分:辛酸/癸酸甘油三酯、雨生红球藻提取物;③专利号:ZL201310282563.X,发明名称:一种新型结构的纳米金胶体及其制备方法,对应成分:水、12-己二醇、透明质酸钠、金。当事人提供有上述3个专利号的证书及相关授权材料,并称:①专利号:ZL20131098709.2是因印刷产品外包装排版时少写了一个1,专利号是ZL201310198709.2,经查证,①专利号:ZL201310198709.2和③专利号:ZL201310282563.X是通过制备方法获得的是原料B-熊果苷和纳米金胶体的专利,并不是涉案产品的专利,而②专利号:ZL201310282563.X为实用新型,也非涉案产品的专利,因此,上述3个专利号均不是上述涉案产品的专利号,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误导他人涉案产品取得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6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一、责令改正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65元;三、罚款465元。
罚款金额(万元)0.0465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465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21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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