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HIBOYAXI白芨面膜粉不合格【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11-0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347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施天亮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39号


当事人: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80866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长湴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施天亮;         

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诗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以委托方提供瓶子,当事人生产料体和收取加工费的方式,在2021年10月25日生产了SHIBOYAXI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025)共84瓶,该批产品的货值为991.2元,违法所得为800元。该批次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认定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成本核算、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二、罚款225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inci2021.cn/chufa/post/852.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