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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配料表显示的原材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罚款1.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2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10-2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80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04985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美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2号


当事人: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4761905429F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一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美华

2023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文件编号:阳市监【2023J3-04】号),该函相关材料显示:投诉举报人举报在阳谷县高庙王镇方舟易购超市购买的采青雪颜舒缓锁水霜(净含量:70g,批号:BOBAE21A,限用日期:2024/05/20,生产者: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配料表显示的原材料与备案资料不一致。

经查:

2015年7月23日,当事人对产品采青雪颜舒缓锁水霜进行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78584),该产品标签【成分】为水、甘油、1-4丁二醇、甘油丙烯酸酯/丙烯酸共聚物、棕榈酸乙基己酯、肉豆蔻酸异丙酯、卡波姆、三乙醇胺、聚丙烯酰胺、C13-14异链烷烃、月桂醇聚醚-7、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

2018年10月30日,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重新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207941),产品标签【成分】变更为水、甘油、丙二醇、甘油聚甲基丙烯酸酯、丙二醇、PVM/MA共聚物、棕榈酸乙基己酯、肉豆蔻酸异丙酯、卡波姆、三乙醇胺、C13-14异链烷烃、月桂醇聚醚-7、聚丙烯酰胺、羟苯甲酯、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水解牛奶蛋白、甘油、水、香精、羟苯丙酯。

2021年6月4日,当事人生产入库涉案批次采青雪颜舒缓锁水霜(净含量:70g,批号:BOBAE21A,限用日期:2024/05/20,)5040瓶(含留样6瓶)。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实际投料成分是新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207941)的成分,但产品包装使用的是旧包材(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78584),即产品的标签标识与实际不符。

2021年6月15日,当事人将288瓶上述标签与实际不符的涉案批次产品售给客户吴,售价4.8元/瓶,合计取得货款1382.4元。

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对仓库内未售出的标签与实际不符的4746瓶涉案批次采青雪颜舒缓锁水霜(净含量:70g,批号:BOBAE21A,限用日期:2024/05/20)进行返工,更换包装彩瓶,新包装后的产品【成分】表与重新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207941)产品标签【成分】及产品技术要求、投料配料表等一致,即产品标签标识与实际相符。

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向客户吴召回未售出的192瓶标签与实际不符的涉案批次产品,退回金额921.6元。

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客户吴售出更新包装后的涉案批次产品960瓶,售价4.8元/瓶,取得货款4608元;同一天,当事人向客户张售出更新包装后的涉案批次产品960瓶,售价4.8元/瓶,取得货款4608元。

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向客户张售出更新包装后的涉案批次产品960瓶,售价4.8元/瓶,取得货款4608元。

2021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客户张售出更新包装后的涉案批次产品1440瓶,售价4.8元/瓶,取得货款6912元;同一天,当事人向客户吴售出更新包装后的涉案批次产品426瓶,售价4.8元/瓶,取得货款2044.8元。

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标签与实际不符的192瓶涉案批次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标签不合格产品的货值合计1411.2元,违法所得46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6份、《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涉案批次产品生产、销售及召回记录、产品备案凭证及备案资料、《情况说明》、新包材采购记录及样式等材料。

本局已于2023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53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标签与实际不符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鉴于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前,当事人已于2021年7月15日主动对未售出的标签与实际不符的涉案批次产品进行返工,于2021年8月13日对已售出的标签与实际不符的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且召回后的192瓶标签与实际不符的涉案批次产品未再次流入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60.8元;

二、处罚款15000元;

三、没收192瓶标签与实际不符的涉案批次采青雪颜舒缓锁水霜(净含量:70g,批号:BOBAE21A,限用日期:2024/05/20)。(一、二项罚没款合计15460.8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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