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鑫创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侵权和不合格的化妆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罚款2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4号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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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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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惠鑫创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7965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子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04号
当事人:广东惠鑫创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UHG58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3号2栋101房、2栋201房、2栋301房、2栋401房、2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赵子洋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和不合格的化妆品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
1、当事人受广州厘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标有“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注册商标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3900支。
“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是注册商标,由广州市琪钰贸易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商标注册号为第1107330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去斑霜等。当事人现场存放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包装材料及其生产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有“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商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未经授权生产的商品。
该产品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该产品的出厂价1.3元/支,货值金额5070元。
2、当事人生产的以下5批次化妆品标注的生产商、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 “圣悠泉寡肽舒缓冻干粉组合”(批号:2023041301)、“韩芭莎 焕颜撕拉面膜”(批号:HBS2023/03/20)、“角蛋白赋活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4/14)、“柔顺蛋白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7/20)、Dr.XME向美博士柔顺蛋白霜(商标:向美博士、批号:YQ2023/07/20)。当事人生产上述5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4526元。
3、未发现当事人有已经出厂的涉案化妆品,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广州厘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浩海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约肤(广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等单位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260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标有“雅格皇妃 JAGER PRINCESS”注册商标的“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化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圣悠泉寡肽舒缓冻干粉组合”“韩芭莎 焕颜撕拉面膜”“角蛋白赋活霜”“柔顺蛋白霜”“Dr.XME向美博士柔顺蛋白霜”化妆品的标签中的生产商、生产地址等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理: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未按照已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行为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成品(标称生产日期:MFG2023/2/13,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70170)3900支,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罐装包材)”11250罐,没收“雅格皇妃皙白防晒霜(纸包材)”79500套,没收“圣悠泉寡肽舒缓冻干粉组合”成品(批号:2023041301)261盒、“韩芭莎 焕颜撕拉面膜”成品(批号:HBS2023/03/20)6580支、“角蛋白赋活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4/14)7680瓶、“柔顺蛋白霜”(商标:宝薇泉、批号:YQ2023/07/20)2080袋、Dr.XME向美博士柔顺蛋白霜(商标:向美博士、批号:YQ2023/07/20)960袋,处210000元罚款。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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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