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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2.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8-16)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15367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康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7号


当事人: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YLG7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木龙潭街东环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康红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8日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2年9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2022年4月4日,当事人将3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产品交付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费用1350元。2022年9月9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名称为“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不合格。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发起召回通知,并于2022年11月2日将召回的涉案产品和库存涉案产品一并销毁。

根据当事人受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4513.5元,违法所得为93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合同、产品批记录、销售出库单、产品召回通知、报废记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无从重或从轻情形,建议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一般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为931.5元;

二、罚款23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为931.5元;

三、罚款23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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