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竹丰化妆品厂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罚款1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5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53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7-14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竹丰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538059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广花旧路沙路顶大朗十一社工业区4幢三楼至四楼法定代表人:李中华2022年05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364号)及附件(《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依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显示,2022年03月0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前往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对广州竹丰化妆品厂生产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进行抽样检验。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经抽样检验,氟米松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广花旧路沙路顶大朗十一社工业区4幢三楼至四楼的广州竹丰化妆品厂现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2号)(附件:《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并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538059P)、《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66)备查。经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李某确认,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留样室、仓库、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有上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成品,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上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P2114729)中对应名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成品留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成品84盒及成品留样4盒予以查封,相关清单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2】015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2日和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于2022年01月16日按照生产指令单生产了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支,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1948支,其中8支用于成品检测使用完毕,剩余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支,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1940支包装为湄姿颜青春动能液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97盒并于2022年01月21日入库成品仓,其中4盒作为成品留样,2022年03月03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前往当事人抽样检验时取走9盒作为抽样样本,剩下的84盒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9日销售给了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5元/盒。2022年05月06日,当事人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电话通知,告知当事人生产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产品外包装标注规格:8ml*20支/盒,委托方: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竹丰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66,生产批号:CAO1111,限用有效日期:20250110。)经抽样检验,氟米松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立即开启了产品召回控制程序,于当天,即2022年05月06日向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并于当日收到了广州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馈的《产品召回通知确认函》,开始产品市场召回行动,最终于2022年05月07日、2022年05月13日分两批将上述批次的湄姿颜青春动能液共计84盒全部召回,并退回货款。上述湄姿颜青春动能液已于2021年12月27日取得了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备 |
罚款金额(万元) | 1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111347506174H |
数据来源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100MB2C91891K |
- 化妆品行政处罚
-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