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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卡松防腐剂【罚款2.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1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27)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9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968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增明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91号


当事人: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782557D  

法定代表人:易增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53号          


接国抽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53号的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产品,现场向该公司送达了由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1457),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产品经检验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备注(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淋洗类产品,本产品为驻留类产品,在此类产品规定为禁用原料。2、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4:1。)。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增明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产品是其公司委托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及购销单据。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产品317瓶;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309瓶,购进单价为2.8元/瓶;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将收到的上述产品以3.8元/瓶的单价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1174.2元。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客户反馈称上述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产品货值为1204.6元,违法所得为1174.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据、购进单据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74.2元;

二、罚款225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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