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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罚款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4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0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1539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文崇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4号

当事人: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1866805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138号(二期)E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文崇


2023年2月24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是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2019年12月24日,当事人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92069),显示注册产品为苾美斯染发膏(栗棕色),产品技术要求中载明的配方成分未含有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2022年5月2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苾美斯染发膏9.33(批号:20220510)产品,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厂家提供,2022年6月8日,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共产出成品928盒,留样3盒,自检1盒。6月9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6盒,入库918盒。2022年6月12日,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将上述918盒苾美斯染发膏9.33(批号:20220510)产品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客户,销售价3.2元/盒,收取销售款2937.6元。

2022年9月21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2A06626),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苾美斯染发膏9.33(批号:20220510)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因客户已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未能召回涉案产品。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为2969.6元,违法所得为293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生产记录、委托生产协议书、召回情况说明、出库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92069)、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2A06626)等,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兴发广场租赁合同书》、文X和文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向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州市艾娜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苾美斯染发膏(栗棕色)的注册人,委托生产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苾美斯染发膏9.33(批号:20220510)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37.6元;

二、罚款5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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