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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377案【罚款1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3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0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8049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军平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3号

当事人: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HAD2L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大朗村货场中路11号D栋

法定代表人:刘X


2023年1月5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2022年9月18日,当事人受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计划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1000盒。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实际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1000盒。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1000盒,其中留样6盒,留样3盒被自检消耗,留样3支被我局依法查获,已售出994盒,成本价为2.5元/盒。当事人获得料体费和加工费1491元,违法所得1491元,按成本价计算货值为2500元,违法经营额2500元。

2013年,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了“肌肤未来品牌”,致力于研发科学美白产品,打造极具特色的知名品牌。2017年,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开设了淘宝店、京东店、抖音店、小红书店、屈臣氏店等线上线下多条销售推广渠道,并通过与当红明星、奥运冠军合作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肌肤未来品牌先后获得“2019年度创新奖”、“天猫发光体高光品牌”、“十大新锐品牌”、“屈臣氏健康美丽大赏必试奖”、“屈臣氏健康美丽大赏最佳新品奖”、“中国化妆品蓝玫奖”等多项美妆大奖。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推出的“肌肤未来品牌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以下简称“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包含“肌源美白精华水乳”、“美白透亮身体乳”、“美白淡斑精华液”、“净白精华面膜”、“肌源美白淡斑面霜”等多款产品。为了迅速将“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打造成具有市场影响了的产品,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当红明星“小鬼”王琳凯、彭楚粤、奥运冠军唐奕为品牌代言,通过央视频道和广东、江苏、湖南、浙江、重庆等卫视进行宣传,线下在一线城市广州的金融中心、热门商圈和人流密集区如珠江新城、北京路步行街、天河城和多条地铁线路投放大型户外广告、海报等进行宣传推广。经过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渠道的推广宣传,涉案“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成为市场上具有很高影响力的产品。2021年,“美白淡斑精华液”霸屏天猫各大精华榜单,天猫旗舰店月销售达3万+,“肌源美白淡斑面霜”多次占领天猫美白面霜榜单前列。由此可见,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已在国内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持续宣传和推广中,均全面展示了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根据天猫销售情况证实,涉案商品自2021年以来,销量较大。上述事实表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使用高度一致的包装、装潢,采用乳白色作为整体主色调,正面均突出显著标注并排特意放大加粗的深蓝色“377”数字标记,在“377”数字标记上部插入一横列英文“FOR MULTI-SKIN TYPES”。该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具特色,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特定的关联,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综合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我局认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其包装、装潢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结合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潢的知名度,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其违法经营额为2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转办线索、投诉书等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情况,起止时间;

4、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加工合同》、商标授权特许生产委托书、备案资料等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的情况;                                                  

5、当事人生产订单、投料单、检验报告、发货单等单据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违法事实;

6、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清单,证实投诉人的经营主体、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广告宣传、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数据等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案发后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积极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给予经济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没收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3支;

三、罚款人民币13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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