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377案【罚款13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3号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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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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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8049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军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混淆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43号
当事人: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HAD2L
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大朗村货场中路11号D栋
法定代表人:刘X
2023年1月5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2022年9月18日,当事人受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计划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1000盒。2022年9月21日,当事人实际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1000盒。至被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1000盒,其中留样6盒,留样3盒被自检消耗,留样3支被我局依法查获,已售出994盒,成本价为2.5元/盒。当事人获得料体费和加工费1491元,违法所得1491元,按成本价计算货值为2500元,违法经营额2500元。
2013年,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了“肌肤未来品牌”,致力于研发科学美白产品,打造极具特色的知名品牌。2017年,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开设了淘宝店、京东店、抖音店、小红书店、屈臣氏店等线上线下多条销售推广渠道,并通过与当红明星、奥运冠军合作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肌肤未来品牌先后获得“2019年度创新奖”、“天猫发光体高光品牌”、“十大新锐品牌”、“屈臣氏健康美丽大赏必试奖”、“屈臣氏健康美丽大赏最佳新品奖”、“中国化妆品蓝玫奖”等多项美妆大奖。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推出的“肌肤未来品牌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以下简称“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包含“肌源美白精华水乳”、“美白透亮身体乳”、“美白淡斑精华液”、“净白精华面膜”、“肌源美白淡斑面霜”等多款产品。为了迅速将“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打造成具有市场影响了的产品,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当红明星“小鬼”王琳凯、彭楚粤、奥运冠军唐奕为品牌代言,通过央视频道和广东、江苏、湖南、浙江、重庆等卫视进行宣传,线下在一线城市广州的金融中心、热门商圈和人流密集区如珠江新城、北京路步行街、天河城和多条地铁线路投放大型户外广告、海报等进行宣传推广。经过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渠道的推广宣传,涉案“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成为市场上具有很高影响力的产品。2021年,“美白淡斑精华液”霸屏天猫各大精华榜单,天猫旗舰店月销售达3万+,“肌源美白淡斑面霜”多次占领天猫美白面霜榜单前列。由此可见,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已在国内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涉案“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持续宣传和推广中,均全面展示了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根据天猫销售情况证实,涉案商品自2021年以来,销量较大。上述事实表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使用高度一致的包装、装潢,采用乳白色作为整体主色调,正面均突出显著标注并排特意放大加粗的深蓝色“377”数字标记,在“377”数字标记上部插入一横列英文“FOR MULTI-SKIN TYPES”。该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具特色,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特定的关联,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综合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我局认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其包装、装潢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结合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潢的知名度,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其违法经营额为2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15转办线索、投诉书等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情况,起止时间;
4、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加工合同》、商标授权特许生产委托书、备案资料等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的情况;
5、当事人生产订单、投料单、检验报告、发货单等单据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违法事实;
6、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清单,证实投诉人的经营主体、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77美白护肤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广告宣传、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数据等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案发后广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积极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给予经济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没收带有“377”字样的“REAM美白祛斑霜”3支;
三、罚款人民币13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30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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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