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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纯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和产品成分均不一致【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144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08)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3〕1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千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20035910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汤志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144号

                                                                       

当事人:广州千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10P17U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山村杉栏下街17号之一101房

经营者:汤志


本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山村杉栏下街17号之一101房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2022年7月8日,当事人从广州市白云区华慧化妆品厂购进“ABN”双氧奶进行销售。经调查,上述“ABN”双氧奶是用于染发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将其作为染发膏的搭配产品之一予以销售。上述“ABN”双氧奶外包装均标识了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0878和产品成分,但与该批准文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成分均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ABN”双氧奶的检验合格报告。

经调查,上述“ABN”双氧奶的购进数量为50箱(216瓶/箱,共10800瓶);销售单价为0.53元/瓶,销售数量为1694瓶。案件调查期间,其中48瓶已退款退货,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库存9106瓶已被本局扣押。涉案双氧奶的货值金额为5724元,违法所得872.3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送货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其技术要求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023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3〕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涉案“ABN”双氧奶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规定的特殊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ABN”双氧奶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所指的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事发后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处罚:

1、没收未经注册的“ABN”双氧奶9106瓶;

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柒拾贰元叁角捌分(872.38);

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综上,合计罚没贰万零捌佰柒拾贰元叁角捌分(20,872.38)。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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