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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7000元罚款

李锦聪2年前 (2023-03-1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75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晨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8号


当事人: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3045968436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南路16号、24号厂房2、3楼

法定代表人:黄晨玥


2022年10月3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关于对广州修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084号)到我局,反映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对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按照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及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南路16号、24号厂房2、3楼的广州市韩术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304596843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90)备查。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办公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修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084号)附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中所述的2022年09年0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进一步核查取证。

经查,2022年09年0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留样室环境不符合要求,且无成品留样台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原料的采购凭证、供应商资质、供应商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meikieen七子草本面膜粉(生产2022年08月15日,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08月14日。)、自妍堂清痘精华液(批号:20211114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13。)、采妧堂芳香舒缓液(批号:HS070401,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07月03日。)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

经审核,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对广州修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1084号)及附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笔录(2022年11月10日);4.询问笔录(2023年02月08日);5.meikieen七子草本面膜粉电子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90223)、自妍堂清痘精华液电子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11573)、采妧堂芳香舒缓液电子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00729);6.现场照片(4张)。

我局于2023年0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3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及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为处以人民币17000元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93)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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