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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卡松"超标【罚款2.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52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3-1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732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祁万金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52号


当事人:广州市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12739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

法定代表人:祁万金

    

2022年10月31日省药监局邮寄移送函到我局,反映省药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涉嫌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将该线索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G0648、NO:JP220098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批号:(B)70210020、限用日期:2024/09/28、规格:750g),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4-羟基苯甲酸丙酯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批号:(B)70210041、限用日期:2024/07/03、规格:300ml),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等场所检查,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被检两款产品留样各3瓶,我局依法将上述产品样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蕴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批号:(B)70210020、限用日期:2024/09/28、规格:750g)、“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批号:(B)70210041、限用日期:2024/07/03、规格:300ml)产品分别各200瓶,各自检用去4瓶,留样3瓶,各售出193瓶。“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单价7.5元/瓶,总销售额1447.5元;“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单价5.98元/瓶,总销售额1154.14元。当事人称因厂区搬迁,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遗失,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购合同、成品检验报告、出仓单、结算单等材料,我局认定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各200瓶,总货值2696元,违法所得2601.64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

2022年8月12日经省药监局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Swisson重组润丝乳(批号:(B)8022003707)”仅留样一瓶。产品“Swisson重组润丝乳(批号:(B)8022003707)”批生产记录不完整,如:批指令计划无批号、无制表人签名、无审核人签名、无日期,批包装指令的批量更改后未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省药监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省药监局递交整改报告,称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备案凭证、订购合同、成品检验报告、出仓单、结算单、召回通知,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及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省药监局现场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批号:(B)70210020、限用日期:2024/09/28、规格:750g)3瓶、“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批号:(B)70210041、限用日期:2024/07/03、规格:300ml)3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2601.64元;

四、罚款23000元。

罚没款合计25601.6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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