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菌落总数超标“晨语婴儿多效保湿霜”【罚款1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0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1-06)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0号


名称: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BE867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

成立日期:2014年05月14日

住  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毕村北路12号A栋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13

2022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No.HZ20220175)中所涉批次产品“晨语婴儿多效保湿霜”为其公司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9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0日生产“晨语婴儿多效保湿霜”(批号:NFJ011002,规格:50g/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保质期:3年,委托方:晨语(北京)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共495盒(其中自检3盒,留样2盒,入库490盒)。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8日将490盒上述批次产品销售给委托方“晨语(北京)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4.5元/盒,销售价款共计2205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2227.5元,违法所得为2205元。  

2022年05月25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并于2022年08月04日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20175),显示菌落总数标准≦500,检测结果为1.3×104,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09月30日启用了召回措施,制定了召回计划,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进行了整改,截止06月05日产品均被消费者使用,无法召回。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

证据1.2022年05月25日,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175)、《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No.GX202213075)1份;

证据2.2022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3.2022年09月30日,当事人的生产负责人郭建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4.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的质量主管罗娟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郭建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罗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各1份;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无法召回情况说明》1份;

证据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记录1份;

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景G妆网备字2019003879)1份;

证据1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成本核算单、委托加工产品价格明细表各1份;

证据1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经营情况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6张。  

上述证据1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证据2-3、5-6、8、10-13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郭建全签名盖公章确认,证据4、7、9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罗娟签名盖公章确认。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2〕5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处罚幅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

2.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88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0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5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inci2021.cn/chufa/post/64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