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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罚款1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1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11号

当事人: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214656),广州彩盖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生产企业: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4日,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3)在监督检查中经抽样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我局对广州彩盖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上述产品是从当事人处购进的。经核实,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上述产品,这批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且当事人未取得上述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我局遂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我局曾于2022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C20220331,样品名称: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委托方: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398号润发广场113号房;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2021/08/24;限用日期:2024/8/23;规格:450ml/瓶/盒;检验结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经核实,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我局遂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4日生产了“康妆染发膏(栗棕色)”180瓶,康妆染发膏(自然黑)180瓶、康妆染发膏(咖啡色)108瓶、康妆染发膏(板栗色)108瓶、康妆染发膏(深咖啡色)72瓶、康妆染发膏(棕黑色)72瓶、康妆染发膏(酒红色)72瓶、康妆染发膏(葡萄紫色)36瓶,合计共828瓶产品,在产品上标注了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及其化妆品许可证号和特证号。并于2022年4月6日全部销售给广州彩盖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4.5元/瓶,价格为双方口头约定,无单据证明。于2022年7月6日接收810瓶退货,但并未退款。上述退回产品当事人称其已自行销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根据广州彩盖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退货单据,我局认定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828×4.5=372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726元。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8月24日生产上述批次“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批号:2021/08/24;限用日期:2024/8/23;规格:450ml/瓶/盒)共400盒,于2021年9月2日全部交付给一位王姓客户,销售价8元/盒,该客户手机号码现已无法打通。当事人提供一份出库单据,其余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根据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该批次涉案产品货值400×8=32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2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两违法行为相同,总涉案货值6926元,违法所得69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销售单据,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委托合同,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等。 

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虚假标签,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可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情形符合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所指的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926元;二、罚款85000元。合计罚没91926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7000元。

当事人未保留化妆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926元;

三、罚款102000元。

罚没款合计10892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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