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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穗云市监处罚〔2022〕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23)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5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077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巧珍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57号

 

当事人: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4107799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土名:山草拢)地段64栋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巧珍

2022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土名:山草拢)地段64栋四、五层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生产经营侵犯“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后尚华泫洁面乳的违法行为,另后尚华泫洁面乳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 5月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土名:山草拢)地段64栋四、五层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1年5月1日与后华泫(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X签订《化妆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并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为其生产销售带有“”字样“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及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的化妆品,从2020年10月1日至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已生产销售带有“”字样的化妆品共4批次。生产销售情况为:共生产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两批次,批号分别为(批号FK20210125)、(批号HS20220111),该化妆品加工费是0.4元/个,包材是0.4元/个,产品货值单价为0.8元/个,共生产销售了9950个,其中9949个成品销售给后华泫(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个摆放在展示柜上已经被我局扣押,货值共计7960元;共生产带有“”字样“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两批次,批号分别为(批号HS20201001)、(批号HS202101018),该化妆品销售给后华泫(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是1元/盒,包材货值2元/盒,货值单价为3元/盒,共生产销售了1984盒,其中1978盒成品销售给后华泫(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盒作为留样存放在留样室,已经被我局扣押,货值共计为595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化妆品货值共计13912元,因无法调查上述化妆品的市场销售中间价,违法经营额无法确定。另发现当事人对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两个批次,批号分别为(批号FK20210125)、(批号HS20220111)化妆品成品未进行留样。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4819575号,注册人为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核定使用商品:剃须后用液;香水;口红;花露水;胭脂;化妆粉底;眼影;洗发香波;化妆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商标。

上述产品销售记录上已销售的和被我局查扣的两款化妆品: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带有“”字样“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化妆品标有“”商标与注册号第4819575号的“”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

3、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化妆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备案资料等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生产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和带有“”字样“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的情况;

5、当事人生产指令单、投料单、检验报告、出仓单、物流提货单、产品销售记录、对帐单等单据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和带有“”字样“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的违法事实。

6、“”商标权利人的未授权证明、代理人授权书各1份。

我局于2022年 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批号FK20210125)1盒、“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批号HS20201001)6盒;

三、罚款30000元。

2.当事人先后生产两个批次带有“”字样“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批号分别为(批号FK20210125)、(批号HS20220111),均未进行留样,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按照要求保存留样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责令改正不按照要求保存留样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对不按照要求保存留样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四、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后尚华泫洁面乳(120ML)”(批号FK20210125)1盒、“后尚天气丹华泫三件套”(批号HS20201001)6盒;

五、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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