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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阿道夫"商标侵权案【罚款3.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20]33号 穗云市监处字〔2019〕030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20]33号

穗云市监处字〔2019〕0305号

当事人: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_914401110611079603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民营科技园科创路C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民营科技园科创路C0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6月24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添姿色•阿道夫®无硅油洗发水”(规格500ML)、“添姿色•阿道夫®植萃精华护发素”(规格800ML)上使用与第19025625号(“”)、第8366530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截止2019年11月19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产品“添姿色•阿道夫®无硅油洗发水”(规格500ML)864瓶,销售出去288瓶、销售单价10元/瓶,108瓶送朋友及公司员工自用、余下468瓶;生产产品“添姿色•阿道夫®植萃精华护发素”(规格800ML)480瓶、销售出去80瓶,自行销毁112瓶,余下288瓶,违法经营额合计14880元,余下的上述两款产品共计75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商标、(“”)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分别是19025625、8366530号,注册人陈殿松,核定使用商品:“化妆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持有人陈殿松分别于2017年3月7日、2015年1月5日授权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商标鉴定、维权。

当事人生产的两款产品“添姿色•阿道夫®无硅油洗发水”(规格500ML)、“添姿色•阿道夫®植萃精华护发素”(规格800ML)瓶身正、反面均标识有“TIANZISE及图”商标(“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9)粤73民终3187号}认定该“TIANZISE及图”商标(“ ”)标识为带有帽子的人形图案,中间斜着的空心方格显示的字母为“TIANZISE”,比对第19025625号(“”)号、第8366530号(“”)注册商标标识,就人形图案来看,两个注册商标标识的人形图案头部未显示有帽子,与被诉侵权标识在头部存在些微差别,但总体人物轮廓及构图方式基本相同,总体视觉非常近似;头部些微的差别及中间贴牌中英文文字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的(“ ”)标识足以让相关消费公众构成混淆及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73民终3187号、询问笔录、销售出货单2份、生产日报表3份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没有《办法》中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量情形,适用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级别D档次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产品“添姿色•阿道夫®无硅油洗发水”(规格500ML)468瓶、“添姿色•阿道夫®植萃精华护发素”(规格800ML)288瓶;

三、罚款人民币37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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