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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功效宣称”穗云市监处罚〔2022〕9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3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12922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佳金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85号

 

当事人:广州诗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UR70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致富路4号致胜广场E栋101室

2022年7月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粤市监价监竞争交字〔2022〕第F36号),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致富路4号致胜广场E栋101室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快手、抖音等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的商品销售页面中对其销售的商品宣称“+25水润提升,+13亮白提升,水润度+17.8%”、“28天焕亮年轻红颜”等内容,但其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4月3日起,在抖音、快手、微信小程序、拼多多等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对其经营的“美迪智芳姿妍美白淡斑面膜”、“美迪智时光美肌套”、“美迪智多效焕颜三件套”等商品宣称“+25%水润度提升 +13%亮白提升 -15%暗沉”、“(光果甘草提取物)被称之为美白黄金、提高其在皮肤的渗透性。提高与细胞的亲和力,发挥细胞内的美白和抗氧化功效”、“专研配方 5维改善干敏不适 72小时见证肌肤脱变 水润度+17.80% 锁水率+3.15% 光泽度+3.62% 不适应-8.02% 粗糙度-4.27% 28天焕亮年轻红颜 连续使用28天 肌肤明显水嫩光滑”等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与其经营的商品实际情况不符,上述内容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销售额为1714709元。当事人在网络电商平台发布的包含上述内容的广告,均由其自行制作并发布,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网店商品详情页面截屏、网店管理后台商品销售详情页面、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列的考量情形,适合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发布的包含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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