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嘉瀛染发膏”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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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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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23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惠党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1025号
当事人: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3450430H;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党
2022年5月10日、7月13日、7月26日、8月8日和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的不合格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安乐南街自编8号的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12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证号:国妆特字G20192030,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证号:国妆特字G20200037,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1.8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702.8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710元,违法所得1,702.8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证号:国妆特字G20192030,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证号:国妆特字G20200058,共生产了1,930支,其中已售出1,924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4支,销售价为2.8元/支,获得销售收入5,387.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5,404元,违法所得5,387.2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2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证号:国妆特字G20192118,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证号:国妆特字G20202327,共生产了950支,其中已售出946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元/支,获得销售收入1,892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1,892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生产了“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证号:国妆特字G20192060,共生产了211支,其中已售出207支,留样2支,自检消耗2支,销售价为2.8元/支,获得销售收入579.6元,留样2支已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590.8元,违法所得579.6元。
综上,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前生产了上述“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和“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2个批次产品共计1,900支,货值共计3,610元,违法所得共计3,594.8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后生产了上述“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 “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 “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 “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5个批次产品共计4,991支,货值共计11,694.8元,违法所得共计11,642.8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嘉瀛染发膏”6,861支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留样共计14支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上述7个批次产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当事人生产的“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 “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 “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 “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7个批次产品,经监督抽检不合格。其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2ZC00010)显示:“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检验报告》(No.CYHZP202202012)显示:“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报告》(NO:2022妆0167)显示:“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PERXXBG792335RA)显示:“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检验报告》(NO:A2220120816121001C)显示:“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6-二氨基吡啶;《检验报告》(HZ2022A00592)显示:“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检验报告》(GS2022HG00288)显示:“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没有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销售单及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 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自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生产的7个批次共计6,891支“嘉瀛染发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和数量较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一)项“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前生产的“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009120406)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以及“嘉瀛染发膏(浅桃木色)”(批号:202011030402)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化妆品配方的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后生产的 “嘉瀛染发膏(铜色)”(批号:202101070413)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嘉瀛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0210113040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间苯二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嘉瀛染发膏(闷青色)”(批号:202103220409)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6-二氨基吡啶;“嘉瀛染发膏(棕铜色)”(批号:202104210406)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嘉瀛染发膏(29)”(批号:BC21040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化妆品配方的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注册或备案,当事人擅自变更化妆品配方而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综上,当事人构成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
对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前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94.8元;二、罚款16,000元;对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后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嘉瀛染发膏(栗棕色)”货值金额11,694.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642.8元;二、罚款298,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综合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237.6元;
二、罚款314,500元。
罚没款合计329,737.6元。
当事人对已售出的“嘉瀛染发膏”6,861支已采取召回措施但无法召回,留样共计14支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因此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上述“嘉瀛染发膏”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已全部消耗完毕,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对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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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