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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卡松超限【罚款1.5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EAJ2N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154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根据线索,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窿美路2号对广州梵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BHZ202400144),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No:HBHZ202400144),并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区、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真馫去屑控油洗发露(批号:ZX240105H01)的留样品6瓶。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当事人召回的132瓶真馫去屑控油洗发露(批号:ZX240105H01)和留样品6瓶,共计138瓶不合格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完成生产真馫去屑控油洗发露396瓶,包装规格:750ml/瓶,批号:ZX240105H01,限期使用日期:2027/01/04,其中2瓶用于检验,6瓶作为留样。剩余388瓶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和2024年1月23日售出,单价13.9元/瓶,销售额共计5393.2元。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召回132瓶产品,其余产品无法召回。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504.4元,违法所得为3558.4元。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化妆品批生产记录、成品销售记录、《检验报告》(No:HBHZ20240014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书、退货单,证明产品的召回情况。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真馫去屑控油洗发露(批号:ZX240105H01)138瓶;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真馫去屑控油洗发露(批号:ZX240105H01)的违法所得3558.4元;三、处以罚款18000元。(罚没款合计21558.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1.8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5584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08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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