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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凤仪调固套装"穗云市监处罚〔2022〕9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3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99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4426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静茜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995号

 

当事人: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0440328X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路33号德汇望岗科技园C栋202;

法定代表人:李静茜

2022年8月11日,根据案件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与当事人核实一批化妆品经营情况,该化妆品套盒名称:凤仪调固套装;委托方: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C35房;被委托方: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批号:CY220420005;限用日期:2025/04/19。套盒内含3款产品,信息如下:产品1: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净含量:25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78;委托方: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C35房;被委托方: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内含数量:18包/盒。产品2: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净含量:12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78;委托方:广州十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国际中心10楼B座(10楼B部分)自编C35房;被委托方: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三路德汇望岗科技园A栋4楼;保质期:三年;内含数量:18包/盒。产品3:御之坊凤仪膏;净含量:20克;内含数量:18支/盒。

经核实,当事人委托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产品,但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粉单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无产品库存。执法人员依法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委托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凤仪调固套装”,该套装内有三款产品,分别为“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御之坊凤仪膏”。“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属于化妆品粉单元类别,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粉单元类别的生产许可,且“御之坊植物草本膜”、“御之坊植物草本艾粉”产品上标注的委托方地址与当事人实际地址不符。另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御之坊凤仪膏”产品,且该产品标签上只标注了产品名称。

当事人共委托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29盒“凤仪调固套装”,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交货了2盒产品,当天即全部销售,剩余27盒产品在广州淳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我局依法扣押,销售价格均为142元/盒。经调查我局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4118元,违法所得为2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未备案生产经营化妆品、化妆品标签不规范的违法事实;

3.销售票据、加工合同证明当事人销售价格、数量及委托生产价格、数量。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完整的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上述化妆品未经备案,因此没有标注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标签信息,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建议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 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可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级别。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4元;

二、处以罚款60000元。

合计罚没款6028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2000元。

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标签不完整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5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4元;

二、罚款87000元。

合计罚没款87284元。

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及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标签不完整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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