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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珂芮丝臻采润肤冰凝膜”【罚款8万】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18525933R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309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生产“珂芮丝臻采润肤冰凝膜”(批号:DJM2023122201、限用日期:2026/12/21、规格:(30ml*6片)/盒)608盒,生产检测及留样6盒(因拆迁撤场已经销毁处理),余下602盒销售给客户,销售价格1.2元/盒,销售金额722.4元;上述产品于2024年8月23日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报告(NO:JS2024HP0735)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检出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2024年10月16日,上述产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报告(NO:HZ202400584)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2.34(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附件1)检验上述项目,结果如上(检出禁用原料: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729.6元,违法所得722.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商品图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成品销售单、生产记录、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所列考量情况,我局决定对其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检出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糖皮质激素)成分,上述成分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列化妆品禁用组分,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构成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22.4元;二、罚款80100元。罚没款合计80822.4元。同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8.01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224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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