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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罚款1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27号(连环案)

李锦聪7个月前 (06-11)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29081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甘可初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委托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自然人李某(另案处理)生产“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4克/包)和“LIEBEBABY利贝生姜洗发水”(10克/包)2款化妆品,当事人向李某提供原料和包装材料,李某在其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6楼场所内灌装生产,当事人向李某支付加工费,成品由当事人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委托李某生产了“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1个批次(批号:BN1123SX008A)共10735包,按单价0.05元/包向李某支付了加工费536元。上述“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成品10375包,其中10包留样、308包由当事人在装盒过程中损耗、10417包由当事人销售至贵州苗亚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10417包,其中10210包由当事人按加工费0.12元/包和原料费0.165元/包向贵州苗亚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加工费和原料费合计2909.85元,207包无计收费用。上述“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原料成本0.165元/包,卷膜成本0.015元/包,外纸盒成本0.033元/包。按当事人收取的加工费和原料费,以及产品包装材料成本计算,上述“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10210包,货值3399.93元;按产品生产成本计算,上述“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207包,货值115.92元。上述“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货值合计3515.8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909.85元。当事人委托李某生产了“LIEBEBABY利贝生姜洗发水”24000包,原料成本单价0.028元/包共672元,包装材料成本单价0.03元/包共720元,加工费单价0.02元/包共480元。上述24000包化妆品,李某生产完毕后尚未交付全部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尚未向李某支付加工费。当事人陈述,上述化妆品计划作为其销售“LIEBEBABY利贝生姜洗发水”(500ml/瓶)的赠品,并无销售价,因此按产品生产成本计算,当事人委托李某生产的上述“LIEBEBABY利贝生姜洗发水”24000包,货值1872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2024年2月2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实际生产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当事人委托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自然人李**生产的“璞道津沅儿童舒缓膏”(4克/包),属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的从重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5387.85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09.85元;二、罚款125000元。罚没款合计127909.85元。
罚款金额(万元)12.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9098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1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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