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被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罚款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
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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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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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1971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汪福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584号
2023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20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的名称为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47671)、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9402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790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30088)、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15524)、ANVAN库拉索芦荟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4888)、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0967)、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3260)的化妆品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后,至今未经备案,仍然上市销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化妆品批发零售企业,在天猫商城平台开设了“汉芳旗舰店”的网店从事化妆品经营。经核实,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汉芳旗舰店”销售的“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5047671)、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09402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57906)、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30088)、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15524)、ANVAN库拉索芦荟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4888)、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40967)、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3260)”化妆品均已于2022年08月31日被取消了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在未经重新备案的情况下,仍在开设的“汉芳旗舰店”销售上述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属于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由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供应,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备案人,当事人购进产品后仅通过天猫平台“汉芳旗舰店”销售涉案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未通过其他平台或实体门店进行销售。
经核算,当事人涉案产品均于2022年1月1日从广州汉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入,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通过“汉芳旗舰店”对外销售或作为赠品赠送,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备案的产品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在产品取消备案后,即2022年9月1日后所销售的产品实收货款及存货价值计算货值金额,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粉底乳霜”40瓶,以59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31瓶,取消备案后售出8瓶,扣除平台优惠后8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89元,存货1瓶,存货以59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48元,违法所得389元;
2、以4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弹力蛋白细致毛孔角质更新啫喱”40瓶,以49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9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0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0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419.1元,存货1瓶,存货以49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68.1元,违法所得419.1元;
3、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翠叶芦荟清透舒缓洁面乳”40瓶,以35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6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2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0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380元,存货2瓶,存货以35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450元,违法所得380元;
4、以4.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库拉索芦荟胶”40瓶,以45元/瓶的价格通过网店销售,取消备案前售出26瓶,取消备案后售出12瓶,扣除平台优惠后12瓶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483.21元,存货2瓶,存货以45元/瓶的价格计算货值,货值金额共573.21元,违法所得483.21;
5、以0.3元/片的价格购入“ANVAN蚕丝蛋白长效保湿面贴膜”100片,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42片,取消备案后送出8片,存货50片,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58片产品共计货值金额17.4元,无违法所得;
6、以0.3元/片的价格购入“ANVAN藏红花细致毛孔舒缓补水科技面膜” 50片,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39片,取消备案后送出1片,存货10片,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11片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3元,无违法所得;
7、以5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御廷兰花肌源新生赋活洁面膏”40瓶,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29瓶,取消备案后送出6瓶,存货5瓶,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11瓶产品共计货值金额55元,无违法所得;
8、以8元/瓶的价格购入“ANVAN永久花精萃纯露”30瓶,该产品未单独出售,作为赠品随其他产品赠送,取消备案前送出25瓶,取消备案后送出2瓶,存货3瓶,因产品未独立售出收款,以产品进货单价计算货值,5瓶产品共计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上销售未备案化妆品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055.01元,违法所得共计1671.31元,未售出的存货产品当事人已于2023年1月15日自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人于2023年02月26日对当事人的举报单(编号:1440106002023022666025298);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2日到当事人住所检查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汪福生身份证、被委托人陈振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广州市沁迎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范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五:当事人提交的涉案被取消备案化妆品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涉案化妆品《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天猫平台的销售截图;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销毁照片;
证据八: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化妆品是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认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548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后仍通过天猫平台网店上市销售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所指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71.31元;
2、罚款20000 元。
罚没款合计 21671.31 元。
当事人广州玛格丽特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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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