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行政处罚 > 正文内容

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备案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罚款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588号

李锦聪1年前 (2023-08-14)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58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依梦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2086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永红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8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588号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申请“MYG菁纯魅色口红”(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备案的成分为“聚异丁烯、十三烷醇偏苯三酸酯、地蜡、氢化聚异丁烯、云母、双-二甘油多酰基己二酸酯-2、CI 77891、小烛树(EUPHORBIA CERIFERA)蜡、棕榈酸乙基己酯、澳洲坚果(MACADAMIA TERNIFOLIA)籽油、硅石、CI 77492、辛基十二醇、霍霍巴(SIMMONDSIA CHINENSIS)籽油、生育酚(维生素E)、CI 77491、CI 77499、香精、羟苯甲酯、羟苯丙酯”,上述成分中含有CI 77891、CI 77492、CI 77491、CI 77499等色素。该化妆品备案时未区分色号。当事人在生产批次为“yml2302080224”的“MYG菁纯魅色口红”(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时,共生产7个色号,且每个色号实际使用的配料均与前述已备案的配方不一致,具体为挑选成分中的部分色素搭配产生不同的色号,且无一色号使用了成分表中的全部成分。该批次产品共生产450支,出厂单价3.6元/支,已经全部出厂销售且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620元,违法所得为1620元。

2023年7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351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据此,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按照已备案的配方生产批次为“yml2302080224”的“MYG菁纯魅色口红”(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4913)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备案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未按备案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况一般,无法召回涉案产品,我局决定处以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罚款33000元。(罚没合计34620元)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罚款33000元。(罚没合计3462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1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文书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inci2021.cn/chufa/post/77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