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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姿采化妆品厂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罚没90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26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4-1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3﹞265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7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姿采化妆品厂类型:股份制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业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松2022年7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广州姿采化妆品厂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留样的3盒“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12201)、3盒“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42201)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7月27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留样的1盒“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02203)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94),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2021年7月5日,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20212375),注册产品为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该产品注册配方中含4-甲基苄亚基樟脑、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等成分。2022年3月7日,当事人受广州芸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品牌为芸初的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12201)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4996盒,留样3盒,自检10盒,入库4983盒。2022年3月8日,当事人将上述4983盒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12201)产品交付广州芸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3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14949元。经广州芸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12201)产品包材价格为1.5元/盒。2022年7月13日,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G20220349),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12201)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受共谋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品牌为UNNYVXDU的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42201)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9940盒,留样3盒,自检20盒,入库9917盒。2022年6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9917盒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42201)产品交付共谋有限公司,以4.25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42147.25元。经共谋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42201)产品包材价格为1.6元/盒。2022年7月11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A06514),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12201)产品进行检验,结论为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自行生产9851盒海圣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PA102203)产品,留样1盒,自检10盒,入库9840盒。至2022年6月底,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售价为15.3元/盒,应收
罚款金额(万元)77.2351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0.7648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的处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1347506174H
数据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MB2C918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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