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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28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5-07)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2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630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红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528号


当事人: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5767665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易红军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梦萱果酸双氧奶”(有效期:2025/11/18,净含量:1000ml)2100瓶,“色伴侣 无氨炫彩芳香双氧奶”(有效期:2025/03/18,净含量:1000ml)1290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开始生产“梦萱果酸双氧奶”(有效期:2025/11/18,净含量:1000ml),批号为2022111705A,共生产了2100瓶,包材为0.9元/个,原料为1元/个,工费为0.4元/个,单价为2.3元/个,货值为4830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开始生产“色伴侣 无氨炫彩芳香双氧奶”(有效期:2025/03/18,净含量:1000ml),批号为2022031706A,共生产了1290瓶,包材为0.9元/个,原料为1元/个,加工费为0.4元/个,因此单价为2.3元/个,货值为2967元。上述两款产品均尚未销售,当事人总货值为7797元,销售收入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3】0324-04号),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成本核算表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尚未上市销售,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梦萱果酸双氧奶”(有效期:2025/11/18,净含量:1000ml)2100瓶和“色伴侣 无氨炫彩芳香双氧奶”(有效期:2025/03/18,净含量:1000ml)1290瓶;

二、罚款6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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