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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名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罚款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7号

李锦聪2年前 (2023-01-15)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广州市名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9700352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公园北一街4号A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平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的化妆品。《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的检验结论为“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2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名为“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的化妆品。《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的检验结论为“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生产“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336瓶,6瓶作为留样,销售330瓶,销售单价4.5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485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485元,货值1512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6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6瓶留样没收处理。

 当事人于2021年6月生产“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402瓶,6瓶作为留样,销售396瓶,销售单价4.5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782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782元,货值1809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6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6瓶留样没收处理。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所得合计3267元,货值金额合计33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6、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留样进行销毁处理。

 7、《检测报告》(No:HBHZ202201630)、《检测报告》(No:HBHZ202200492);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26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TUNAYI 图娜依臻柔奢养修护霜”(批号:2022041902)、“Yafeila 雅菲拉闪亮镀膜原液”(批号:202106240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267元;

  二、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326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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