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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唯纳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经注册"透蜜美博莱资丰韵美乳霜"生产被立案查处【罚款3.6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2〕559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2)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2〕559号

名称:广州市唯纳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596472

法定代表人:黄法雄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1日

住  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育才东路11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57


2022年07月01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育才东路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确认2022年05月1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检查的结果,因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07月0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9日生产“透蜜美博莱资丰韵美乳霜”(规格:50g/盒,批号:210309C2,限期使用日期:2024/03/08)共497盒(其中留样3盒,入库494盒)。2022年05月1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产品进行飞行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生产记录中投料物料缺少“水/啤酒花提取物”,增加投料 “腊肠果提取物”,与上述涉案产品化妆品技术要求中配方成分不一致,未按注册配方组织生产。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494盒,销售价格为13元/盒,销售价格6422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6461元,违法所得为6422元。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6日启用了召回措施,制定了召回计划,向客户发了产品召回通知函,进行了整改,截止07月08日,收到客户回复,涉案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02日生产产品“黛尔熙鱼油蛋白无痕眼霜”(批号220302C5,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1),于2022年5月14日生产中间产品“美博莱资修护精华液”(批号220514A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4日),于2022年4月21日生产中间产品“黛尔熙深层净肤精华液”(批号220421A,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3种产品及中间产品的生产记录。案发后,当事人已进行及时整改,补全了上述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

证据1.2022年05月1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084号)及附件材料《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证据2.2022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3.2022年07月05日、2022年07月19日,当事人的质量负责人饶尚辉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各1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饶尚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乳安馨透蜜美博莱资丰韵美乳霜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函》、《关于召回<乳安馨透蜜美博莱资丰韵美乳霜>产品的回复》各1份;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透蜜美博莱资丰韵美乳霜”生产记录1份;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4种产品成本核算表4份;

证据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黛尔熙鱼油蛋白无痕眼霜”、“美博莱资修护精华液”、“黛尔熙深层净肤精华液”生产记录各1份;

证据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经营情况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7张。  

上述证据1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2-11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饶尚辉签名盖公章确认。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2年09月07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2〕4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已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对当事人未按照已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处罚幅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22元;

2.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422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和未按照已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422元;

3.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42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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