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颜阁化妆品店销售假冒“海飞丝”注册商标商品案【罚款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1]4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1]472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颜阁化妆品店
经营者:翁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DUJF37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301房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年01月08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1年6月25日11时,当事人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301房销售假冒“海飞丝”、“ ”注册商标商品时被查获,现场发现不同型号的涉嫌假冒“海飞丝”、“舒肤佳”商标的洗发露和沐浴露。经过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对从2021年6月2日开始在网上销售假冒“海飞丝”、“ ”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予以确认。
经查明,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山庄大街26号301房销售假冒“海飞丝”、“ ”注册商标商品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扣押了下列品牌、规格、数量的假冒“海飞丝”、“舒肤佳”商标的洗发露和沐浴露: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1296瓶;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1320瓶;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1320瓶;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576瓶;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200ml),共192瓶;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200ml),共168瓶;舒肤佳薄荷冰怡舒爽沐浴露(200ml),共185瓶;舒肤佳柠檬清香沐浴露(200ml),共192瓶,合计5249瓶。
查获商品的进货价均为2.9元/瓶(包括邮费),销售价格为19.98元/(4瓶)。假冒商品在查获前共销售了1200瓶,按5元/瓶,共计销售金额为6000元。
当事人侵犯的“海飞丝”注册商标商品注册证号为344695,权利人为宝洁公司,有效期自1989年4月10日至2029年04月09日。商标为“海飞丝”。核定范围为:化妆品、护发素、美发剂、香波。
当事人侵犯的“ ”注册商标商品注册证号为10675330,权利人为宝洁公司,有效期自2013年05月21日至2023年05月20日。商标图形为“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消毒皂;抑菌洗手剂;浴液;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洗发液;护发素;化妆用润发脂;摩丝;头油;柔发剂;喷发胶;牙膏;香料;洗面奶;洁肤乳液;个人用除臭剂;防晒剂;防汗剂(化妆品)染发剂;烫发剂;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剂;皮肤增白霜;梳妆用品;成套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截止)。
当事人对由广州市锐胜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结果予以确认,承认其销售的洗发露、沐浴露非宝洁公司生产的,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海飞丝”、“ ”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2245元(查获扣押货值金额26245元+已销售货值金额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投诉人、当事人的身份。
2.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涉案商品的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行为。
4.物品扣押清单、宝洁公司鉴别报告书(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局已于2021年0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告字〔2021〕38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1296瓶;海飞丝柔润滋养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1320瓶;海飞丝怡神冰凉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1320瓶;海飞丝丝质柔滑型去屑洗发露(200ml),共576瓶;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200ml),共192瓶;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200ml),共168瓶;舒肤佳薄荷冰怡舒爽沐浴露(200ml),共185瓶;舒肤佳柠檬清香沐浴露(200ml),共192瓶;.
二、处罚款70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30日
- 化妆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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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罚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销售、使用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化妆品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处罚
- 发现已备案化妆品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不属于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对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与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处罚
- 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的处罚
- 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未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的处罚
- 对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处罚
- 对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时,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的处罚
- 对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 对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 对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处罚
- 对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的处罚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处罚
-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处罚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 对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