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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侵犯“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罚款7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2〕775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1)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75号

当事人: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3869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郭泽斌


2022年5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侵犯“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洁面乳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的经营场所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生产标有“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商标“范泳辰fanyongchen植物净颜清爽洁面乳”(净含量:300g)产品,至2022年5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了上述产品10010瓶,销售了10000瓶,销售价为3.6元/瓶,余下10瓶,有8瓶用于检验消耗,2瓶留样,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有“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商标的“范泳辰fanyongchen植物净颜清爽洁面乳”(净含量:300g)涉案产品的货值共计36036元。

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3174156号,注册人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生产的“范泳辰fanyongchen植物净颜清爽洁面乳”(净含量:300g)产品标有“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广药白云山及其图形”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生产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洁面乳的违法经营额合计360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地址、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现场依法检查时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白云山广药白云山图形”商标的证据一份,证明“白云山广药白云山图形”商标为已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五):侵犯“白云山广药白云山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证据复制(提取)单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白云山广药白云山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明材料,上述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实施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7207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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