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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建民化妆品厂商标侵权案【罚款73万】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工商处字[2020]49号

李锦聪2年前 (2022-11-21)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工商处字[2020]49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建民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029292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园夏工业大道北自编3号

投资人:何建民

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9年09月01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标有“ ”的洗发乳(500ml)1040支,标有“ ”的洗发乳(800ml)615支,标有“ ”的沐浴露(800ml)115支,标有“ ”的护发乳(800ml)235支,标有“ ”的洗发乳(800ml)165支,标有“ ”的洗发乳(500ml)195支,标有“ ”的沐浴露(800ml)20支,标有“ ”的护发乳(800ml)45支,标有“ ”的护发乳(500ml)35支。上述产品于2018年7月10日被我局依法现场查获。我局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的销售单据和产品标价,当事人也无法向我局提供相关销售单据。2018年7月10日,“ ”商标注册人陈, 殿松授权的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出具上述产品的《价格证明》,上述产品的市场参考价为:标有“ ”的洗发乳(500ml)79元/支,标有“ ”的洗发乳(800ml)118元/支,标有“ ”的沐浴露(800ml)128元/支,标有“ ”的护发乳(800ml)118元/支,标有“ ”的洗发乳(800ml)118元/支,标有“ ”的洗发乳(500ml)79元/支,标有“ ”的沐浴露(800ml)128元/支,标有“ ”的护发乳(800ml)118元/支,标有“ ”的护发乳(500ml)79元/支。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穗云价认定[2018]1567号),对上述产品的价格进行认定。认定上述产品的市场价格为242690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42690元。

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烫发剂;化妆品;洁肤乳液;洗发液;乌发乳;香波;柔发剂;摩丝;护发素(截止)]商品上的“ ”商标,己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是第19025625号,注册人为陈殿松,其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标有“ ”、“ ”的产品,其人图形自颈部以下至地面阴影图形与“ ”, 注册商标相同,其人图形颈部以上的人头带帽图形与“ ”注册商标不同,人图形中间部分斜方框内英文“SWEET”及“SHIDOU”与“ ”注册商标中间部分斜方框内英文“ADOLPH”不同,但其从整体看与“ ”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是“ ”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有“ ”、“ ”的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实。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2019年12月5日,我局依法就本案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意见:一、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处于广州市白云区建民化妆品厂被区环保局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不具备生产涉案物品的条件;二、其已提供了上述涉案物品的来源;三、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不应采纳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价格数据;四、其不认为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办案单位认定当, 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提出的处罚建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维持办案单位的处罚建议,请办案单位做好处罚决定书送达及相关后续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乳(500ml)1235支,洗发乳(800ml)780支,沐浴露(8, 00ml)135支,护发乳(500ml)35支,护发乳(800ml)280支;

三、罚款7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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