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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狮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柳丝木凡士林护唇膏"穗花市监处罚〔2022〕6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锦聪2年前 (2022-10-30)广州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2〕64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华狮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503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海辉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0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2〕643号

 

名称:广州华狮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74627850Q

法定代表人:邓海辉

成立日期:2013年08月05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坪山工业区

2022年08月02日,我局根据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坪山工业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柳丝木@凡士林护唇膏(自然原味)”外包装上含有“凡士林”“Vaseline”等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凡士林”“Vaseline”标识合法使用证明备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08月0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4日,在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凡士林”“Vaseline”标识的“柳丝木@凡士林护唇膏(自然原味)”703支,成本价为5.79元/支,当事人无法提供“凡士林”“Vaseline”标识的合法使用证明备查。至案发,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共703支,留样10支,销售57支,销售单价19元/支,销售金额1083元,剩余库存636支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08月11日依法扣押。因此,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13357元,违法所得752.97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的“凡士林”商标属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0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注册证号是2023551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肥皂、香水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的标有“凡士林”标识的护唇膏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的“凡士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当事人生产的护唇膏上使用的“凡士林”标识与已注册的“凡士林”(注册证号2023551号)商标构成相同。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的“VASELINE”商标属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所有,已在我国商标总局注册,有效期从2007年11月07日至2017年11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06日。注册证号是4288595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肥皂、清洁制剂等,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的标有“Vaseline”标识的护唇膏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的“VASE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当事人生产的护唇膏标有“Vaseline”标识,仅改变了注册商标“VASELINE”的字母大小写,实际与注册商标“VASELINE”之间基本无差别,根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护唇膏上使用的“Vaseline”标识与注册商标“VASELINE”构成相同。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

证据1.2022年08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2.2022年08月04日,当事人的厂长刘绍祥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刘绍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销售订单记录1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记录和成本核算单各1份;

证据7.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经营情况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7张;

上述证据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刘绍祥签名盖公章确认。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于2022年09月30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2〕4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侵犯“凡士林”“VASEL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护唇膏,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处罚幅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侵犯“凡士林”“VASEL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柳丝木@凡士林护唇膏(自然原味)”636支;

2.没收违法所得752.97元;

3.罚款1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8752.9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XX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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