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7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534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秀清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8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24号
当事人: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A5HXD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秀清
2022年0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进行化妆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备查,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不符。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该地址现场为一栋三层厂房,当事人正在该地址二层生产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00ml,总经销: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一工业区二路自编18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88,特殊许可证:国妆特字号G20181390,生产批号:DF20211103,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2。)、银一叶美白面膜(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8g×5片,总经销企业:南京同仁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号G20181124,生产批号:DF20211223,限期使用日期:2024.12.22。)、银一叶美白祛斑霜(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50ml,生产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特殊许可证:国妆特字号G20180234,生产批号:DF20211106,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5。)、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0ml,生产商: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生产批号:2022/01/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1。)化妆品,现场放置有上述四款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该地址现场还设置有手动灌装机、面膜机、贴膜机等设备。该地址一层为成品仓,放置有“御早堂”黑普洱白转黑(净含量:500ml,产品外包装标注委托企业: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批准文号:国妆特字号G20180282,生产批号:2021/09/15,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4。)、“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净含量:450ml,产品外包装标注委托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企业: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52,批准文号:国妆特字号G20100923,生产批号:2021/09/20,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9。)、银一叶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00ml,生产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特殊许可证:国妆特字号G20122510,生产批号:DF20211128,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7。)、咔诗迪曼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30ml,总经销:广东省咔诗迪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特殊许可证:国妆特字号G20122510,生产批号:2021/11/28,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7。)化妆品,该地址三层为包材仓。
经当事人确认,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该地址为当事人承租用于化妆品生产,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地址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述批次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均为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该地址生产的,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的化妆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装材料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予以扣押,相关清单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五队强制字【2022】00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1日承租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的三层楼工业厂房,经过前期的安装设备等准备,到2022年01月11日才开始生产化妆品。2022年01月11日生产了“御早堂”黑普洱白转黑化妆品成品700盒、“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化妆品成品1000盒,全部入库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的三层楼工业厂房一楼。2022年01月12日生产了银一叶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2000支、咔诗迪曼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1000支,全部入库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0号的三层楼工业厂房一楼。2022年01月13日生产了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1500支、银一叶美白面膜化妆品成品700盒、银一叶美白祛斑霜化妆品成品15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成品4500支,还没有入库,此外还生产了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半成品4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半成品1400支。另有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包装盒300个、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包装瓶300个、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包装盒500个、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包装瓶200个、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料体1桶还未使用。上述批次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均于2022年01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未对外销售。
其中,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产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00ml,总经销: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一工业区二路自编18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88,特殊许可证:国妆特字号G20181390,生产批号:DF20211103,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2。)、“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净含量:450ml,产品外包装标注委托企业: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企业:广州市润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南胜工业区永兴大道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652,批准文号:国妆特字号G20100923,生产批号:2021/09/20,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9。)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厂名、厂址及许可证编号虚假,为标签标注虚假的化妆品。
经当事人核算,“御早堂”黑普洱白转黑(生产批号:2021/09/15,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4。)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8元/盒,“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生产批号:2021/09/20,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9。)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7.5元/盒,银一叶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生产批号:DF20211128,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7。)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2.2元/支,咔诗迪曼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生产批号:2021/11/28,限期使用日期:2024/11/27。)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1.68元/支、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生产批号:DF20211103,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2。)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2.2元/支,银一叶美白面膜(生产批号:DF20211223,限期使用日期:2024.12.22。)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2.6元/盒,银一叶美白祛斑霜(生产批号:DF20211106,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5。)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2.2元/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生产批号:2022/01/02,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1。)化妆品成品的成本价为人民币1.5元/支。
当事人于2022年01月11日至2022年01月13日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上述批次的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1500支、银一叶美白面膜化妆品700盒、银一叶美白祛斑霜化妆品15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4500支、“御早堂”黑普洱白转黑化妆品700盒、“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化妆品1000盒、银一叶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2000支、咔诗迪曼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1000支。)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350元。
当事人于2022年01月11日至2022年01月13日于2022年01月11日至2022年01月13日生产标签标注虚假的化妆品(生产上述批次的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1500支、“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化妆品1000盒。)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2022年01月13日);3.询问笔录(2022年02月28日、2022年03月04日、2022年03月08日、2022年03月16日。);4.询问笔录(2022年03月02日);5.现场照片(26张)。
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及生产标签标注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0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字〔2022〕0011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一、没收该公司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的化妆品(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1500支、银一叶美白面膜化妆品成品700盒、银一叶美白祛斑霜化妆品成品15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成品4500支、“御早堂”黑普洱白转黑化妆品成品700盒、“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化妆品成品1000盒、银一叶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2000支、咔诗迪曼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1000支、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半成品4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半成品1400支)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包装盒300个、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包装瓶300个、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包装盒500个、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包装瓶200个、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料体1桶、手动灌装机2台、面膜机1台、打码机1台、贴膜机1台);二、对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处以人民币79005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4350元的23倍计)罚款。),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07月13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经审查,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听证机构认为,为落实疫情期间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精神,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在一般级别范围内对罚款部分予以调整。建议办案单位根据听证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罚建议,并按照规定做好提交法制部门审批及案件后续处理事宜。
综合上,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的化妆品(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1500支、银一叶美白面膜化妆品成品700盒、银一叶美白祛斑霜化妆品成品15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成品4500支、“御早堂”黑普洱白转黑化妆品成品700盒、“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化妆品成品1000盒、银一叶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2000支、咔诗迪曼白白日记美白精华液化妆品成品1000支、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化妆品半成品400支、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化妆品半成品1400支)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包装盒300个、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包装瓶300个、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包装盒500个、银一叶六胜肽抗皱原液包装瓶200个、银一叶CQRZEN美白精华液料体1桶、手动灌装机2台、面膜机1台、打码机1台、贴膜机1台);
二、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处以人民币67326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4350元的19.6倍计)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24日
罚没 67.33万 元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11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2号A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RA5HXD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叶秀清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06月0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3年04月26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3〕2002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2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公告 | 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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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