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71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53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铭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8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14号
当事人: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铭富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的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S2022HG00390),检验报告标示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YATAI牙泰小苏打牙膏(冰爽薄荷)(批号:2024120302、限期日期:20241203、规格:180g/盒)”检出菌落总数(CFU/g)为160000,超过GB/T8372-2017的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检验报告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我局遂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4日生产“YATAI牙泰小苏打牙膏(冰爽薄荷)(批号:2024120302、限期日期:20241203、规格:180g/盒)”6010盒,其中4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剩余6000盒于2021年12月12日以每盒2.2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为13200元。上述批次产品货值共计1322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3200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S2022HG00390)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由于售出产品已经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S2022HG00390)、生产指令单、灌装首件确认书、成品检验报告、成品放行单、成品销售单等。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曾于2022年3月2日因同一性质行为被我局查处{穗云市监处字〔2022〕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选择从重处罚;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200元;
二、处罚款264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96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22日
罚没 3.96万 元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3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沙田工业区龙良路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1838197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叶铭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牙膏单元(牙膏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0月0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九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