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58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人和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9XTANJ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小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1587号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同富路5号A栋二.三楼的广东人和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送达了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G20240178),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显示:样品名称:颜乐滋轻润隔离防护乳,批号:BC0512A01,限用日期:20260511,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出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当事人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有“颜乐滋轻润隔离防护乳”(批号:BC0512A01,限用日期:20260511)化妆品12盒,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对上述留样进行自行销毁。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资料。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开始生产“颜乐滋轻润隔离防护乳”(批号:BC0512A01,限用日期:20260511)产品,共生产了982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以4.5元/盒的价格销售出库968盒,获得销售收入4356元(968盒×4.5元/盒),留样12盒,另有两盒已做自检消耗。当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向客户发出召回函,并于2024年6月23日召回涉案产品723盒。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自行对上述723盒召回产品进行销毁并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无公害处理。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共4419元(982盒×4.5元/盒),违法所得1102.5元(968盒×4.5元/盒-723盒×4.5元/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3、《检验报告》(No:HG20240178)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检产品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并召回大部分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02.5元;二、罚款10000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1日

罚没 1.11

广东人和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人和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同富路5号A栋二,三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村同富路5号A栋二,三楼及B栋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ANJ0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黎小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1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人和国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