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9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4056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姜万夫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93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83933C
2021年7月9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以及未执行产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生产了“益容堂染发膏(板栗色)”(批号:S2021030301,规格:500ml×2/盒)产品300盒,其中6盒用于出厂检验,6盒留样(已丢失),当事人无法提供留样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28日将剩余288盒“益容堂染发膏(板栗色)”(批号:S2021030301,规格:500ml×2/盒)以7元/盒的价格售出,销售额共计2016元。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涉案产品获批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31188)组织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中含有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对苯二胺、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等成分。
当事人于2020年8月3日生产了“益容堂染发膏(葡萄紫)”(批号:S2020080301,规格:500ml×2/盒)产品199盒,其中1盒用于出厂检验,6盒留样(留样产品已销毁)。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将剩余192盒“益容堂染发膏(葡萄紫)”(批号:S2020080301,规格:500ml×2/盒)以7元/盒的价格售出,销售额1344元。由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涉案产品获批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妆特字G20170626)组织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中含有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4-氨基本2-羟基甲苯、1-萘酚等成分。
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生产原料和包装材料均已用完,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因涉案产品已被客户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能顺利召回,未退还货款。以上违法所得3360元,产品货值34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询问笔录;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销售单据;8、产品的生产批记录;9、情况说明;1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HZ2021CJ0339)、《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HZ2021A05538)。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2020年11月9日因从事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穗云市监钟潭食药处字[2020]029号),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按照从重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从轻处罚进行处罚。
(一)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
二、罚款40000元。
(二)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836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2日
罚没 5.84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44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金盆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金布庄北片工业区A-3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金盆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金布庄北片工业区A-3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71183933C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姜万夫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6年12月0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1年12月01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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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