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03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0188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万致富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03号
当事人: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93661798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法定代表人:万致富
2021年7月20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监管中发现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号:2021A01882,产品名称:丹缇染发膏(葡萄红),生产日期:2019/10/07,检验结论:1、该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2、混合比例:1:1;3、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4、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10月07日生产过上述产品,产品有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相关单据。
当事人于2019年9月25日接到订单生产了“丹缇染发膏(葡萄红)”(生产日期:2019/10/07)化妆品818盒。其中,2019年10月抽走6盒,未收取费用,3盒用于留样,剩余809盒于2019年10月14日全部售出,单价2.6元,销售收入为2103.4元,总货值2126.8元,违法收入2103.4元。当事人收到首次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因客户通过零售方式售出,均已销售完毕,现已无法召回。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自行将3盒产品做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附录、成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称料/配料过程记录单、入仓单、销售单、《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号:2021A01882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在收到抽检报告后,积极处理,对产品发出召回通知,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产品相关生产和销售单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103.4元;
二、对生产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罚款25000元。罚没款共计:27109.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24日
罚没 2.71万 元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25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第四经济社鸡嘴堆自编36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093661798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万致富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5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