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9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384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少雄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191号
当事人: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5856628509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兴北西横路3号-3至4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少雄
2021年6月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受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于2021年3月3日生产220盒“霜姿堂紧致修护水润眼霜”(生产批次0913,规格:30g),于2021年3月3日销售给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5元/盒,收到货款770元,没有留样。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霜姿堂紧致修护水润眼霜”的货值为770元,违法所得为770元。2.当事人受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品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年3月3日生产240盒“韩惠国际祛斑精华霜”(生产批次0113,规格:30g),于2021年3月3日销售给广州市韩惠娇人化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4.8元/盒,收到货款1152元,没有留样。上述“韩惠国际祛斑精华霜”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韩惠国际祛斑精华霜”的货值为1152元,违法所得为11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
3、询问笔录;
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1】048号);
5、上述两款产品的《加工合同》、生产记录、出仓销售记录、备案材料、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等。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1.当事人生产的“韩惠国际祛斑精华霜”是特殊化妆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构成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生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2.当事人生产上述两款化妆品,没有留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7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922元。
二、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你改正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18日
罚没 6.19万 元
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韩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21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永兴北西横路3号-3至4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永兴北西横路3号-3至4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85662850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李少雄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8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