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42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850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意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425号
当事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6098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刘意红
2022年1月1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和生产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51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3000盒于2021年6月9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2496盒于2021年11月26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4492.8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900元,违法所得为9900元,货值9914.4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黑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68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因监督抽检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走,单价3.28元,共收款19.68元,剩余5666盒于2021年7月22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10198.8元,违法所得10218.48元,货值10232.88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黄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008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7月13日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走,单价3.28元,共收款19.68元,3000盒于2021年7月22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1988盒于2021年11月29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3578.4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005.28元,违法所得9005.28元,货值9019.68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紫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006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7月13日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走,单价3.28元,共收款19.68元,3000盒于2021年7月22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1986盒于2021年11月28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3574.8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001.68元,违法所得9001.68元,货值9016.08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51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3000盒于2021年6月9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2496盒于2021年11月26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4492.8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900元,违法所得9900元,货值9914.4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
根据检验报告(1)、(2)、(3)、(4)、(5)、(6)、(7)的结论和“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红鑫龙染发膏(黑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红鑫龙染发膏(黄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红鑫龙染发膏(紫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和“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的生产情况,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8025.44元,货值48097.44元。
根据上述检验报告(4)的结论和产品“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的生产情况,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述产品共计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9900元,货值9914.4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和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3份(编号分别为:2022CKH0002、2021CIH1344、2021CIH1345)、《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4份(编号分别为:SP2114263、SP2114264、SP2114265、SP2114266)、《召回情况说明》两份、《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具备应当从轻或从重等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48025.44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8800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名为“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对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违法所得在上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已作没收)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8025.44元;
二、罚款388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436025.4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7日
罚没 43.6万 元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5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77796098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意红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2月13日 |
状态 | 吊销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妆罚〔2024〕2008号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处罚结果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粤妆20170252),限制从业及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9日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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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