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2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252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志峰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24号
当事人: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32596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峰
2022年03月31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3月30日,根据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KH0041),报告显示:检品名称为“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20211101)”,被抽样单位: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检出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含量超出规定,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的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日生产“怡姿彩染发膏(自然黑色)(批号:20211101)”产品964盒,生产投料过程中因失误,造成苯基甲基吡唑啉酮含量超出规定,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上述批次产品留样4盒,其中3盒无偿提供给我局进行抽检,剩余留样1盒已于2022年3月30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被监督销毁,剩余960盒全部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均为7元/盒,得知抽检不合格后,召回了298盒,货款也对应退给客户,货值金额为6748元,销售金额共计4634元,违法所得46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KH0041),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06月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634元;
二、罚款22366元(一般)。
(罚没款合计27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7日
罚没 2.7万 元
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4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1932596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志峰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3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卓依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