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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1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593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清海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11号


当事人: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224057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法定代表人:李清海

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来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的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GS2021HC00237),检出结论为“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批号:K2520B25)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检出标签及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查,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名称为“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批号:K2520B25)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抽检不合格的“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批号:K2520B25)是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示“染发”等描述,宣称具备染发功效,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是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现场调取了上述产品的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现场对不合格化妆品的留样进行了不合格品销毁,并联系客户,向客户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8日灌装生产“怡美姿染发膏(闷青亚麻)”(批号:K2520B25)72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7盒留样,销售了712盒,销售价为1.5元/盒,无召回产品。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068元,总货值为10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检查情况。
2.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和相关单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我局于2022年0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73号),应当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考量后,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68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4272元。
罚没款共计:534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6月23日

罚没 5340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龙湖第七社工业新区A3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224057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清海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5月17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澳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11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限制从业及其他。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8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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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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