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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6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01MA5D4JRC1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晓燕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363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产品标签未按要求标明水杨酸使用目的的“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批号:ZCD082111a)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1.没收涉案“水享曲清肌祛痘精华液”(批号:ZCD082111a)1309盒(含留样2盒);2.没收违法所得436.4元;3.处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15436.4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9日

罚没 1.54

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03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南路5号1栋1、2层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南路5号1栋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JRC1L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林晓燕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24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07月01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智创智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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