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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35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4011430471739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4〕352号


经查明:1、当事人生产了“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生产批次:MFG2022/12/12)1200瓶、“倍膳健硫磺除螨液体香皂”(生产批次:MFG2023/9/25)1000瓶。2、“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生产批次:MFG2022/12/12)标称执行标准为Q/CYSW35,即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但实际成分并无脂肪酸钠,且为液态,不符合QB/T2485香皂标准中关于香皂的定义,不属于香皂。该产品所有成分包括月桂酸钾、丁二醇等均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且标示使用方法为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毛发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目的,故我局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3、“倍膳健硫磺除螨液体香皂”(生产批次:MFG2023/9/25)标称执行标准为Q/CYSW35,即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但实际成分并无脂肪酸钠,且为液态,不符合QB/T2485香皂标准中关于香皂的定义,不属于香皂。该产品成分包括EDTA二钠、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等均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该产品标示使用方法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皮肤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目的,故我局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4、涉案产品属于化妆品,应按照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但在上市销售前未取得备案。“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生产批次:MFG2022/12/12)已经全部销售并无法召回。“倍膳健硫磺除螨液体香皂”(生产批次:MFG2023/9/25)已经全部销售,召回情况无法查实,视为未召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3520元,违法所得3520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况轻微,我局决定处以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罚款11000元。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况轻微,我局决定处以从轻幅度的行政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罚款11000元。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520元,罚款22000元。(罚没合计2552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7日

罚没 2.55

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21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3楼、2号楼1楼、2楼和4楼、3号楼2楼和4楼、5号楼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1739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程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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